跳過導航

人員資格認可

導遊證

服務簡介

服務對象:有意從事導遊業務且符合下列資格者。
導遊之定義:導遊是指在澳門向顧客及團員提供接待和陪同服務,以及就旅程,尤其歷史和文化方面提供解說服務的人。
資格:從事導遊職業者必須:

  1.  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至少具備高中教育學歷。
  2. 通過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且課時不少於一百零二小時的關於從事導遊職業的補充課程或課時不少於一百五十小時的關於從事導遊職業的培訓課程。
  3.  僅獲旅遊局發出導遊證者,方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向顧客及團員提供第5/2025號法律《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規定的導遊服務。
  4. 根據聘用外地僱員的適用法例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具期限的聘用方式從事導遊職業的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如具備上述的學歷及專業培訓,亦可從事導遊職業。

查詢途徑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 通訊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 電話:(853) 2831 5566
  • 傳真:(853) 2833 0518
  • 電郵:dl@macaotourism.gov.mo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 網址: www.dst.gov.mo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通訊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 222 號地下
  • 電話:(853) 2845 1515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通訊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 電話:(853) 2842 1212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相關規範或要求

請查閱以下連結:


相關表格

導遊證之申請【GT格式601】


資料提供:旅遊局(DST)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31 23:55

人員資格認可 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