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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疾病津貼之申請

常見問題

  1. 疾病津貼的申請條件為何?
  2. 申請疾病津貼有期限嗎?
  3. 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否申請社會保障制度的疾病津貼?
  4.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辦疾病津貼申請?
  5.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領疾病津貼?

1. 疾病津貼的申請條件為何?

申請人符合申請疾病津貼的條件,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疾病津貼:

  1. 具醫生證明處於患病的情況;
  2. 在患病期開始的季度前的12個月中,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至少9個月;
  3. 在患病期間並無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

2. 申請疾病津貼有期限嗎?

申請人須於患病翌日起至患病狀況終止後30日內提出申請;如患病期間超越有權收取疾病津貼的最長期間,則最遲於該最長期間終止後30日內提出申請。


3. 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否申請社會保障制度的疾病津貼?

不可,登錄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疾病津貼或社會保障制度之其他給付。


4.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辦疾病津貼申請?

申請人如屬無行為能力人士,可由其代理人辦理其疾病津貼申請。代理人須填妥及簽署為提出有關疾病津貼申請所需的相關表格及文件外,還須根據代理人與申請人的關係,遞交其他相應文件:

如屬法定代理人,須遞交:

  1. 經法定代理人簽署的代理申請聲明書(D/3);
  2. 申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證明屬法定代理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如屬親屬(申請人配偶和三親等內血親為限,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孫、父母的兄弟姊妹、甥姪),須遞交:

  1. 經代辦親屬簽署的代理申請聲明書(D/3);
  2. 申請人及其親屬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申請人與其親屬的關係證明文件影印本;
  4.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

 

如屬提供照顧者(例如:安老院、護養院等),須遞交:

  1. 經提供照顧者簽署的代理申請聲明書(D/3);
  2. 申請人及提供照顧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

5.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領疾病津貼?

申請人如屬無行為能力人士,可由其代理人申請代領其疾病津貼。根據代理人與申請人的關係,遞交相應的文件。

如屬法定代理人,須遞交:

  1. 經法定代理人簽署的代領給付聲明書(D/4);
  2. 申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法定代理人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證明屬法定代理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如屬親屬(申請人配偶和三親等內血親為限,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孫、父母的兄弟姊妹、甥姪),須遞交:

  1. 經代領親屬簽署的代領給付聲明書(D/4);
  2. 申請人及代領親屬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代領親屬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申請人與代領親屬的關係證明文件影印本;
  5.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

如屬提供照顧者(例如:安老院、護養院等),須遞交:

  1. 經提供照顧者簽署的代領給付聲明書(D/4);
  2. 申請人及提供照顧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提供照顧者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