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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參加培訓津貼之申請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可親臨社會保障基金遞交以下文件辦理:

  1. 填妥失業者參加培訓津貼申請表(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索取);
  2. 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聲明書,證明申請人已作求職登記,以及在最近十五日內並無拒絕由勞工事務局介紹的適當工作;
  3. 由主辦培訓活動機構所發出之就讀證明影印本;
  4.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5.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1.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中午照常辦公)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中午照常辦公)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由培訓實體遞交參加培訓者的出席表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透過公函回覆參加培訓者審批結果。(服務承諾)

備註: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備註/申請須知

  1. 津貼由開始參加培訓活動之月份起發放,於翌月開始存入申請人指定的銀行帳戶,且於申請人不再具備發放條件之翌月停止發放;
    1. 倘若缺席,培訓活動之津貼金額按照課堂出席比率計算,若申請人每月課堂出席率少於百分之八十,當月之津貼不予發放;
    2. 倘因生病缺席,可於病癒日起三個工作天內遞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或衛生中心發出的患病證明文件,祇要缺席不超過每月課堂出席率的百分之二十,可獲發因病缺席期間之津貼;
    3. 倘若上述的因病合理缺席超過每月課堂出席率百分之二十時,社會保障基金對具體個案審批後,可發放因病缺席期間之津貼;
    4. 為獲得新工作而作出之適當行為,只要獲僱主實體或勞工事務局證實,視為合理缺席,因此不會扣除任何培訓津貼;
    5. 申請人在強制性假日豁免上課。
  2. 倘申請人於修讀課程期間從事有報酬之工作,應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退學,並須填寫“退學聲明書”專用表格;
    1. 退學之申請經批准後,可獲發放按課堂出席比率計算的津貼;
    2. 於從事有報酬工作後再次符合申領職業培訓津貼的法定要件,可按規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而有權收取的津貼則須與之前培訓期間所領取之金額一併計算;
    3. 倘若無合理理由放棄修讀培訓課程,申請人必須退還已收取之款項予社會保障基金;
    4. 假如未在指定期限內退還該等款項,社會保障基金有權在給付將來的福利時扣減該款項。
  3. 失業津貼及職業培訓津貼不得互相重疊;
  4. 在勞工事務局作出求職登記時間較長的失業者,優先被錄取參加培訓活動;
  5. 因健康理由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參加職業培訓活動或就業輔助課程者,不得成為本規章津貼的受益人;
  6. 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轉帳的銀行包括:

中國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

澳門國際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

廣發銀行

匯業銀行

澳門商業銀行

立橋銀行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大豐銀行

華僑銀行澳門

大西洋銀行

澳門華人銀行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1. 電話:(853)2853 2850
  2.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以郵寄公函通知


資料提供:社會保障基金(FSS)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15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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