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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外地僱員聘用費

補交外地僱員聘用費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填妥申請表及帶備以下所需文件後,僱主可親往或委託他人到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辦理:

  1. 補交聘用費申請表(格式FSS/DC-60)填表樣本);(可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索取)
  2. 外地僱員聘用費繳納憑單。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1.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費用

聘用費金額:每名外地僱員每月200澳門元,全數由僱主支付。

聘用費計算方式:

  1. 《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聘用費自該法律生效後外地僱員獲給予逗留許可或逗留許可獲續期時起計算。
  2. 聘用費以外地僱員身份證明文件之簽發日期及失效或被廢止日期按月計算。
    1. 開始計算:
      1. 簽發日期為某月1日至15日,則由該月首日起計算;
      2. 簽發日期為某月16日至31日,則由翌月首日起計算。
    2. 停止計算:
      1. 失效或被廢止日期為某月1日至15日,則由該月首日起停止計算;
      2. 失效或被廢止日期為某月16日至31日,則由翌月首日起停止計算。
  3. 從事按第11/99/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而受該法令規範的加工製造業的僱主,獲減收百分之五十的聘用費,即每名外地僱員每月100澳門元,全數由僱主支付。
  4. 豁免聘用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的僱主繳納聘用費。

審批所需時間

社會保障基金收到補交聘用費申請後,會向僱主寄發聽證通知,倘僱主就欠交聘用費事宜有任何陳述或辯護,可於收到通知之日起計15日內以書面提出。期間屆滿後若收不到書面辯護,社會保障基金將依法對罰款作出決定,有關決定及所欠聘用費的繳款事宜將另函通知。


備註/申請須知

  1. 經社會保障基金批准後,僱主須由通知日起計15日內繳納,並須同時支付所欠聘用費及罰款。逾期將透過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僱主並須承擔該處因稅務執行程序所產生的費用。
  2. 於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納聘用費(票據抬頭為「社會保障基金」)。

相關規範或要求

  1. 不按期繳納聘用費,僱主可被科處罰款,按涉及的每1名外地僱員計算,科處300澳門元至1,000澳門元的罰款,同時可構成廢止聘用許可的依據。
  2. 在指定期限內仍未繳納聘用費及罰款,將透過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僱主並須承擔該處因稅務執行程序所產生的費用。

查詢進度

  1. 電話:(853)2853 2850
  2.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

資料提供:社會保障基金(FSS)

最後更新時間:2025-04-3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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