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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

規劃條件圖

常見問題

  1. 如何申請發出規劃條件圖?
  2. 申請發出規劃條件圖須遞交甚麼文件?
  3. 發出未有詳細規劃地區的規劃條件圖的程序是怎樣的?
  4. 發出已有詳細規劃地區的規劃條件圖的程序是怎樣的?

1. 如何申請發出規劃條件圖?

申請人可向土地工務局申請發出規劃條件圖。


2. 申請發出規劃條件圖須遞交甚麼文件?

  1.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申請人為法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有效的法人成立文件;如申請人為法人(社團),應附同身份證明局證明書或會議紀錄。
  2. 如申請人為法人,應附同「法人代表聲明書」。
  3. 如申請人為受權人,應附同授權書。
  4. 物業登記局發出的物業登記證明,又或對有關地塊或地段的所有權證明文件。
  5. 申請未有詳細規劃地區的規劃條件圖時,倘已獲發出仍然有效的地籍圖,於申請表內填寫地籍圖的檔案編號及日期;倘沒有時,則須同時申請地籍圖。
  6. 如申請已有詳細規劃地區的規劃條件圖,應附同載有位置的相關文件。

3. 發出未有詳細規劃地區的規劃條件圖的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工務局在利害關係人申請發出未有詳細規劃地區的規劃條件圖後,將按照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編製規劃條件圖草案。其後,將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利害關係人及公眾對規劃條件圖草案的意見。在收集意見階段結束後,將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聽取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意見。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經考慮利害關係人及公眾提出的意見,一併考慮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意見後,土地工務局須按情況對規劃條件圖草案進行補充研究、或修改規劃條件圖草案、或發出規劃條件圖。


4. 發出已有詳細規劃地區的規劃條件圖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對已有詳細規劃地區的地塊或地段發出的規劃條件圖的適用制度將由規範都市建築的法律制度所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