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根據現行法例,在本澳銷售無線電通訊設備的商號(符合相關規定獲豁免之設備除外),須向郵電局申領銷售牌照。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1. 首次申請
1.1. 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的個人企業主或公司;
1.2. 個人企業主或有權限代表公司之人士須具適當品行。
2. 續期
2.1. 有效期將屆滿的“銷售牌照(無線電通訊設備)”的持有人(持有人須最遲於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向郵電局提出)。
服務結果
郵電局向具備法定要件的申請人發給銷售牌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郵電局 – 電信資源管理處
通訊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8樓
電話:(853)8396 9183
傳真:(853)2835 6328
網址:http://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