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申請購買經濟房屋的要件是甚麼?
- 申請購買經濟房屋有甚麼限制?
- 參加經濟房屋申請需要提交甚麼文件?
- 提交申請表時,需要提交甚麼時候的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資料?
- 提交經濟房屋申請有甚麼方式?
- 申請人的家團成員人數為多少人,才可選購三房一廳/二房一廳/一房一廳?
- 經濟房屋或獲批發放四厘利息補貼的登記成員,可否申請取得經濟房屋?
- 社會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請經濟房屋嗎?
- 現在仍於舊隊輪候經濟房屋的申請人,可否再作申請?
- 已申請購買經濟房屋的申請人可購買私人住宅物業?
- 經濟房屋的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聯同申請表以外人員入住已獲分配之經濟房屋單位違法嗎?
- 如何舉報經濟房屋違規居住情況?
1. 申請購買經濟房屋的要件是甚麼?
有關申請要件如下:
1)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得以個人形式或連同家團申請購買單位:
– 屬連同家團申請:申請人須為年滿18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7年;
– 屬個人申請:申請人須為年滿23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7年;
2) 須符合法律訂定的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的限額;
3) 已婚的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配偶須加入申請表內,並作為其家團的組成部分,即使配偶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4) 在提交申請期間屆滿之日前12個月內,申請人須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
5) 在提交申請之日前的10年內直至簽訂買賣預約合同之日,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均不得為或不曾為: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或土地的預約買受人、共同預約買受人、所有人或共有人,不論當中所佔的份額為何,但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的情況除外;
– 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土地的承批人。
2. 申請購買經濟房屋有甚麼限制?
下列人士不得申請取得經濟房屋:
1) 在提交申請之日前的10年內,曾被解除所購買的經濟房屋的買賣預約合同或曾被宣告所購買的經濟房屋的買賣預約合同或買賣合同無效者;
2) 在提交申請之日前的10年內,屬為租賃社會房屋、取得經濟房屋或獲取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而作虛假或不確實的聲明,或使用欺詐手段致被取消之前的申請者;
3) 已獲房屋局許可取得經濟房屋的另一家團申請表所載者*;
4) 已獲房屋局許可予以發放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的貸款補貼 (簡稱“四厘利息補貼”) 的另一家團的申請表所載者*;
5) 在提交申請之日前的5年內,曾在有關經濟房屋樓宇的使用准照已發出及獲交付單位後捨棄購買單位者。
*若為經濟房屋或獲批准發放四厘利息補貼的房屋取得人以外的家團成員,倘日後結婚,可自有關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10年後另行申請取得經濟房屋。
3. 參加經濟房屋申請需要提交甚麼文件?
1) 經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適當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
2)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並出示相關正本以便檢查;
3)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月收入證明文件;
4)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資產淨值聲明書,其式樣載於申請表內;
5) 開展申請的公告內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4. 提交申請表時,需要提交甚麼時候的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資料?
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所取得的收入及資產。而每月收入相當於開展申請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發佈之日前12個月的收入平均值;資產淨值相當於開展申請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發佈之日前1個月的最後1日所取得的價值。
5. 提交經濟房屋申請有甚麼方式?
符合經濟房屋申請要件的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可選擇電子方式提交或親臨房屋局辦事處提交申請,如選擇電子方式申請,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需開通“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並準備齊全申請所需資料及證明文件(電子檔),然後登入房屋局的經濟房屋申請專題網頁點選“網上提交申請”提交申請。
6. 申請人的家團成員人數為多少人,才可選購三房一廳/二房一廳/一房一廳?
3人或以上家團成員人數可選擇的房屋類型為T1(一房一廳)、T2(二房一廳)或T3(三房一廳);2人家團成員人數可選擇的房屋類型為T1(一房一廳)或T2(二房一廳);1人家團成員人數可選擇的房屋類型為T1(一房一廳)。
7. 經濟房屋或獲批發放四厘利息補貼的登記成員,可否申請取得經濟房屋?
經濟房屋或獲批准發放四厘利息補貼的房屋取得人以外的家團成員,倘日後結婚,可自有關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10年後另行申請取得經濟房屋。
10. 已申請購買經濟房屋的申請人可購買私人住宅物業?
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的10年內直至簽訂經濟房屋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之日,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均不得為或不曾為澳門私人住宅物業的預約買受人、共同預約買受人、所有人或共有人,但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的情況除外。
12. 如何舉報經濟房屋違規居住情況?
根據經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經第11/2015號法律及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之規定,經濟房屋單位僅用於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團自住。若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將經濟房屋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與他人居住,尤其是出租、作商業或倉庫用途,除可被科處罰款外,且必須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限內終止有關違法行為狀況,否則,可被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房屋局重申,經濟房屋的目的,旨在協助具特定收入水平的澳門居民解決住房問題,為了合理運用公共資源,房屋局將持續到各新建的經濟房屋作居住狀況的巡查監管,並呼籲知情者透過電郵(info@ihm.gov.mo),郵寄或親臨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鋪,或致電房屋局電話(853) 2859 4875對違規情況作出舉報,一旦發現,必定嚴肅處理並對違規個案執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