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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燃放爆竹許可

常見問題

  1. 若在燃放爆竹前仍未收到審批部門的決定通知,如何認定該燃放申請是否有效?
  2. 在那裡可申請「燃放爆竹許可」?

1. 若在燃放爆竹前仍未收到審批部門的決定通知,如何認定該燃放申請是否有效?

根據第49/98/M號法令《規定售賣與燃放爆竹、火箭及煙花之法律制度》第六條(燃放的許可)的規定:
一、燃放爆竹的許可是由治安警察局,或由海事及水務局按其海事管理範圍,自收到請求起七個工作日內發出。
二、如直至燃放爆竹前四十八小時未將有關決定通知燃放爆竹之負責人,視為無障礙。


2. 在那裡可申請「燃放爆竹許可」?

申請「燃放爆竹許可」,可親臨以下10個治安警察局的申請單位辦理:

1.澳門南區交通警司處;
2.南灣警司處;
3.北區警司處;
4.新口岸警司處;
5.特警隊大樓;
6.公共關係處;
7.槍械及彈藥科;
8.氹仔警司處;
9.路環警司處;
10.機場警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