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若在燃放爆竹前仍未收到審批部門的決定通知,如何認定該燃放申請是否有效? 在那裡可申請「燃放爆竹許可」? 1. 若在燃放爆竹前仍未收到審批部門的決定通知,如何認定該燃放申請是否有效? 根據第49/98/M號法令《規定售賣與燃放爆竹、火箭及煙花之法律制度》第六條(燃放的許可)的規定: 一、燃放爆竹的許可是由治安警察局,或由海事及水務局按其海事管理範圍,自收到請求起七個工作日內發出。 二、如直至燃放爆竹前四十八小時未將有關決定通知燃放爆竹之負責人,視為無障礙。 2. 在那裡可申請「燃放爆竹許可」? 申請「燃放爆竹許可」,可親臨以下10個治安警察局的申請單位辦理: 1.澳門南區交通警司處; 2.南灣警司處; 3.北區警司處; 4.新口岸警司處; 5.特警隊大樓; 6.公共關係處; 7.槍械及彈藥科; 8.氹仔警司處; 9.路環警司處; 10.機場警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