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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處理交通事故

常見問題

  1. 何謂準公罪及公罪?處理方式有何不同?
  2. 駕駛者是否可拒絕酒精呼氣測試?
  3. 倘交通事故涉及人士未能達成和解應如何處理?
  4. 發生交通事故可否要求即時發出時間證明 ?
  5. 如何申請《交通事故證明書》?
  6. 《交通事故證明書》有何用途 ?
  7. 申請《交通事故證明書》需要付費嗎 ? 需時多久 ?
  8. 交通事故車輛沒有購買民事責任保險會如何處罰 ?
  9. 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 (涉及傷者並和解)
  10. 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 (涉及傷者但不和解)
  11. 駕駛員遇行人闖紅燈時,如何能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
  12. 交通事故涉及「逃避責任罪」會有什麼後果 ?
  13. 如果即時可以判斷交通事故的責任不屬自己,可以離開現場嗎 ?
  14. 如何處理準公罪交通事故(過失傷人)?
  15. 交通事故中涉及輪椅人士是否等同行人處理 ?
  16. 交通事故傷者有權追究刑事責任嗎 ?
  17. 交通事故行車紀錄視頻可供警方作為交通事故證據和檢控嗎 ?
  18. 觸犯醉酒或服食精神科藥物駕駛車輛會有什麼後果 ?
  19. 涉及刑事案件的交通事故偵查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
  20. 駕駛者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事後由他人向警方冒認為肇事駕駛者是否觸犯法律 ?

1. 何謂準公罪及公罪?處理方式有何不同?

準公罪為非經告訴不能提起刑事程序,如過失傷人,毁損等。而公罪則不取決告訴而由刑事警察機關提起刑事程序。


2. 駕駛者是否可拒絕酒精呼氣測試?

根據道路交通法,執法人員有權要求駕駛者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如無合理理由拒絕可構成違令罪。


3. 倘交通事故涉及人士未能達成和解應如何處理?

如交通事故不涉及人員傷亡而涉事方未能達成和解共識,則可透過民事途徑進行追討。


4. 發生交通事故可否要求即時發出時間證明 ?

可以,有關文件可分為《交通事故聲明書》及《交通事故證明書》,而交通事故之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可於交通事故發生後,要求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即時發出《交通事故聲明書》,以證明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及地點等簡單內容;而《交通事故證明書》需以書面形式申請,需時8個工作日。


5. 如何申請《交通事故證明書》?

申請人需親臨澳門南區交通警司處或海島交通警司處填寫申請表,並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發生交通事故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或提供事故駕駛者之駕駛執照或車輛的識別文件(如登記摺)等。如由代理人代辦手續,可出示相關委託書,代理人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6. 《交通事故證明書》有何用途 ?

《交通事故證明書》可用於進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申報保險等用途。


7. 申請《交通事故證明書》需要付費嗎 ? 需時多久 ?

需要。交通事故證明書第一版紙需繳付15澳門元,其餘每一版紙需繳付5澳門元,發出證明書需要8個工作日。


8. 交通事故車輛沒有購買民事責任保險會如何處罰 ?

法律規定,購買車輛保險屬於強制性,在公共道路上行駛而沒有購買有關保險,可被罰款三千元,及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將車輛進行扣押,直至已就該事故作出賠償或已提供金額相等於最低強制保險額的保證金,方可終止扣押。


9. 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 (涉及傷者並和解)

警員到場後,會通知消防部門協助傷者送院治理;肇事各方駕駛者須向警員出示駕駛所需文件;肇事各方駕駛者須依法接受酒精呼氣測試;傷者出院後須前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跟進事件;倘肇事各方達成和解,再由傷者表示放棄追究刑事責任及簽署相關聲明書。


10. 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 (涉及傷者但不和解)

警員到場後,會通知消防部門協助傷者送院治理;肇事各方駕駛者須向警員出示駕駛所需文件;肇事各方駕駛者須依法接受酒精呼氣測試;傷者出院後須前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跟進事件;倘肇事各方未能達成和解,傷者可提出追究刑事責任;警方會整合案情資訊製作交通事故報告書並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領導偵查。


11. 駕駛員遇行人闖紅燈時,如何能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

駕駛車輛接近有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如有交通燈或執法人員指揮,駕駛員即使獲准前進,亦應讓已開始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如沒有交通燈或執法人員指揮,駕駛員應減速或於必要時停車,以便讓正在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


12. 交通事故涉及「逃避責任罪」會有什麼後果 ?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牽涉交通事故者意圖以其可採用的法定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使自己免於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13. 如果即時可以判斷交通事故的責任不屬自己,可以離開現場嗎 ?

不可以。交通事故的任一方涉案人,只要採取任何法定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意圖逃避因該交通事故而可能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即使最後證明交通事故的最終責任不應由其負責,也足以構成逃避責任罪。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緊記停下,應報警處理,切勿心存僥倖,一走了之。


14. 如何處理準公罪交通事故(過失傷人)?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涉事車輛駕駛者不要離開現場,如非必要,切勿移動任何現場涉事車輛,以便到場警員取證;應立即報警求助,警員接報到場後,會協助傷者送院治理;傷者出院後前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跟進處理事故;屬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之情況,僅在被害人(或具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方進行刑事程序;被害人(或具告訴權之人)可即時提出追究,或由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計6個月內提出追究,逾期將失去追究權利;倘肇事各方達成和解,可自行協商賠償事宜或通過民事途徑解決。


15. 交通事故中涉及輪椅人士是否等同行人處理 ?

輪椅是作為輔助行動不便或傷殘人士的代步工具,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輪椅通行等同行人通行;輪椅使用者應遵守適用於行人的規則及指引,使用行人道及行人過路設施,不應在車行道上使用輪椅。


16. 交通事故傷者有權追究刑事責任嗎 ?

有權,交通事故傷者可即時提出追究,或保留在事發起計6個月內提出,逾期者將失去該權利。


17. 交通事故行車紀錄視頻可供警方作為交通事故證據和檢控嗎 ?

有關行車紀錄視頻只要符合法定的證據方法,將被考慮作為證據之一部份,而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監察道路所使用的儀器或工具,必須由交通高等委員會核准及認可,故只有經有權限當局核准後之監察儀器所製成的視頻,才具有檢控的合法性。


18. 觸犯醉酒或服食精神科藥物駕駛車輛會有什麼後果 ?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條之規定,任何人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而其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1.2克,或任何人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的影響下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而其服食行為依法構成犯罪者,則科處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過失者,亦予處罰。


19. 涉及刑事案件的交通事故偵查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

是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有嫌犯被拘禁,最遲須在六個月內終結偵查;如無嫌犯被拘禁,則最遲在八個月內完成。偵查終結後,治安警察局交通廳會將偵查卷宗送交檢察院跟進處理。


20. 駕駛者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事後由他人向警方冒認為肇事駕駛者是否觸犯法律 ?

除相關駕駛者將觸犯「逃避責任罪」外,涉案人士(冒認者)將觸犯《刑法典》第331條規定的「袒護他人罪」。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意圖使已實施犯罪的人士免受刑罰或保安處分,為此阻止當局進行證明活動或預防活動,或使該等活動不能產生預期效果,又或在該等活動中作出欺騙行為,相關行為將可構成“袒護他人罪”,其最高刑罰可至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兩人均會移送檢察院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