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簡介
為了進一步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以回應現時分層所有人要求改善及提升物業管理服務質素及居住環境的訴求,以及提高物業管理公司專業水平,監管及規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工作,故此制定了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
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已於2017年8月21日公佈,該法律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法律生效後,僅具備有效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下稱“管理公司”)方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否則即屬違法。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管理公司須按照合同約定為大廈共同部分繳交水電費、投保火險和續保;為消防設備及電梯與專門企業訂立合同,並為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或管理機關預備及提交帳目、編製年度收支預算等。倘沒有合同約定,管理公司亦須編製年度收支預算,提交上年度之管理報告及帳目。
房屋局具職權對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的發給及續發、中止、取消中止和註銷,以及科處相關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決定。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一般規定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的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發給和續發予符合本法律規定要件的實體(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有效期為3年,可按相同期間續期,但不得移轉。獲續發之准照,有效期為3年。
從業要件
-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方獲發和續發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1. 至少有一名具備《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任職要件的技術主管 ;
2. 具備適當資格 ;
3. 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
4. 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5. 已按《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的規定提供擔保 。
- 公司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方獲發和續發公司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1. 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2. 公司所營事業包括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
3. 公司資本金額不少於澳門元二十五萬元;
4. 至少有一名具備《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任職要件的技術主管;
5. 公司及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具備適當資格;
6. 未被宣告破產;
7. 公司機關據位人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又或該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未曾為導致宣告破產的行為而負責;
8. 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9. 已按《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的規定提供擔保 。
技術主管
- 定義:具備《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的任職要件,負責對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提供技術指導的自然人。
- 任職要件
技術主管須同時符合下列任職要件:
1. 具行為能力;
2. 至少具高中學歷;
3. 修讀由勞工事務局開辦的物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註1
4. 具備適當資格 ;
5. 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
註1:具高等教育文憑、學士或以上學歷的人士如在有關文憑或學位課程中所修讀的科目成績及格,且該科目與勞工事務局開辦的物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課程中相關科目的性質相同,則實際負責教學的機構可豁免其修讀該培訓課程或科目。詳情請向勞工事務局查詢。
- 工作證
•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為屬下的技術主管發出工作證,其內應載有技術主管的姓名、所屬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的名稱及准照編號,以及附有持證人的照片。
• 為發出工作證的目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審查技術主管是否具備任職要件。
適當資格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5條的規定,如利害關係人無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則視為具適當資格:
1. 依法禁止從事商業業務;
2. 在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訴訟程序中被宣告禁止從事商業業務,但僅以有關禁止尚未終止且尚未宣告恢復權利者為限;
3. 曾被確定裁判判處三年以上徒刑,但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除外;
4. 因違反同一法律第19條第1款(8)項規定的義務而曾被科罰款,又或曾屬因違反該項規定而被科罰款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
5. 根據同一法律第27條的規定,曾被科處禁止從事業務的附加處罰,又或屬科處有關附加處罰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且正處於禁止期間。
擔保制度
- 擔保的提供和喪失
1.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及其補充法規的規定提供擔保。
2. 如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因如下情況而被註銷准照,導致喪失全部已提供的擔保:
• 藉提供虛假聲明、虛假資料或其他不法途徑而獲發准照;
• 對准照持有人科處為期十個月至一年禁止從事全部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附加處罰。 - 擔保金額
• 澳門元700,000.00 (適用於所管理的單位為5,000個或以上)
• 澳門元300,000.00 (適用於所管理的單位為1,200個至4,999個)
• 澳門元100,000.00 (適用於所管理的單位為1,199個或以下) - 提供擔保的方式
• 現金存款──須存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間庫房代理銀行,並應指明有關款項的用途;(式樣)
• 銀行擔保──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提交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發出的文件,確保企業主在根據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而喪失擔保時,有關信用機構即時支付房屋局要求的且以擔保金額為上限的款項;(式樣)
• 保證保險──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提交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該類保險的實體發出的保險單,確保企業主在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而喪失擔保時,有關實體即時支付房屋局要求的且以擔保金額為上限的款項。
• 所提供的銀行擔保及保證保險,不得受解除條件或解除期限約束。
• 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須承擔因擔保所引致的一切開支。
- 其他規定
• 在中止或終止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後的三個月內,擔保仍然有效。
• 在上述期間並無發現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因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而被註銷准照的情況,房屋局應依職權解除有關擔保。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房屋局
地址: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舖
電話:(853)2859 4875
傳真:(853)2830 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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