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的家團成員,須符合第16/2021號法律第二條(五)項所指「家團」。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方式
- 利害關係人親身或經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請;
-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 經鑑證之委託書;
-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必須出示文件
-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 必須遞交文件
- 已填妥之逗留特別許可申請表(格式三)及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
【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 利害關係人正用作逗留本澳的有效之護照/旅行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和最近一次進入澳門時的《逗留許可》憑條)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所依附的居澳親屬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維生能力證明之影印本(如:利害關係人或所依附團聚之居澳親屬之工作證明、銀行存款、或已繳交之職業稅 / 營業稅等證明);
- 親屬關係證明之佐證文件(倘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發出則須符合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倘若未成年人,須遞交在澳就讀證明(倘有);
- 利害關係人在澳之地址證明(如:近3個月內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等單據影印本);
-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張;
-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 已填妥之逗留特別許可申請表(格式三)及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
- 表格下載: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四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
星期五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籌時間 |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 |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
費用
全免
繳費方式:
- 現金;
- 支票(抬頭:治安警察局);
- 澳門通卡及MPay澳門錢包;
- 政付通【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出的信用卡或借記卡(VISA、MasterCard或銀聯UnionPay)、銀聯可接納除大西洋銀行外本特區其他所有銀行發出的銀聯制式借/貸記卡、銀聯閃付咭、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內地及香港居民適用)、微信支付(內地居民適用)】。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根據申請個案之具體情況而定
查詢申請進度:「逗留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備註/申請須知
-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 根據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家庭團聚的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最長為2年,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而逗留特別許可的到期日不得超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身份證的有效期。
- 變更聯絡地址及常居所之通知
-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持有超過90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報在澳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但處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一)項至(三)項所指情況的非居民除外),在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現變更後四十五日內,應通知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否則科罰款。
- 未就上述所指的變更及時作出通知者,科澳門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罰款,如屬累犯,罰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維持不變。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親臨領取;
2.代理人領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