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持有超過90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報在澳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但處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一)項至(三)項所指情況的非居民除外),在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現變更後四十五日內,應通知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否則科澳門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罰款。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方式
- 可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辦理。
-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 經鑑證之委託書;
-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必須出示文件
-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 必須遞交文件
- 已填妥之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
【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 利害關係人現所持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 已填妥之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
- 表格下載: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四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
星期五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籌時間 |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 |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1樓K區
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3樓C區
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費用
全免
繳費方式:
- 現金;
- 支票(抬頭:治安警察局);
- 澳門通卡及MPay澳門錢包;
- 政付通【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出的信用卡或借記卡(VISA、MasterCard或銀聯UnionPay)、銀聯可接納除大西洋銀行外本特區其他所有銀行發出的銀聯制式借/貸記卡、銀聯閃付咭、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內地及香港居民適用)、微信支付(內地居民適用)】。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即日(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即時辦理)
備註 / 申請須知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變更聯絡地址及常居所之通知
- 倘其於澳門居住,只須申報常居所地址(等同聯絡地址),否則,除在澳聯絡地址外,還須申報澳門以外的常居所地址。
- 未就上述所指的變更及時作出通知者,科澳門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罰款。如屬累犯,所指罰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維持不變。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