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罰則
-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規定,對逗留許可期限屆滿後仍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在逗留許可被廢止後未在指定期間離境者,視為逾期逗留,屬行政違法行為。
- 按法律規定,每逾期一日,會被科以澳門元500至800元的罰款,以澳門元15,000為限,違法者須在法定的10個工作天內繳付。倘有關違法者逾期不多於三十天,並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即時繳納上述罰款,且未曾在過去1年內因相同違法行為而繳付罰款,則相關逾期逗留情況可被合乎規範,否則可被驅逐出境及實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時在禁止入境屆滿後的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及逗留特別許可。
-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如持有任何種類逗留許可的父母基於過錯而不遵守本條規定的義務,則對其實施廢止逗留許可的措施,並自未遵守的期間屆滿之日起2年內禁止其申請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
-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如擁有親權或監護權的人對尚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處於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狀況存在過錯,須被科澳門元三千元至九千元的罰款;如責任人為非居民,以廢止其逗留許可及禁止其在兩年內申請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取代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