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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使用借貸及租賃預先許可(武器及裝置)

常見問題

  1. 甚麼情況下需要申請使用借貸及租賃預先許可?
  2. 「使用借貸及租賃預先許可」有效期為多久?
  3. 如獲批的「使用借貸及租賃預先許可」沒有使用,該許可正本該如何處置?

1. 甚麼情況下需要申請使用借貸及租賃預先許可?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使用借貸及租賃)的規定:經申請「使用借貸及租賃預先許可」後,以下情況可被允許借貸及租賃武器及相關物品:
1.如借用人持有適當准照或擁有練習許可,則允許體育競賽用的受特別管控火器及裝置的使用借貸;
2.已獲發為裝飾或收藏目的的武器或相關物品准照,可通過使用借貸在博物館、展覽或同類活動中展出。


2. 「使用借貸及租賃預先許可」有效期為多久?

根據第27/2024號行政法規《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預先許可的有效期)的規定:「使用借貸及租賃預先許可」的有效期自簽發起計一年內有效。


3. 如獲批的「使用借貸及租賃預先許可」沒有使用,該許可正本該如何處置?

已獲批的「使用借貸及租賃預先許可」如因不需進行借貸及租賃的行為或許可已經逾期,申請人必須將該許可的正本交回治安警察局槍械及彈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