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為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須提前多少時間通知治安警察局? 申請「等同武器物品預先通知之許可」可在網上辦理嗎? 如遺失「等同武器物品預先通知之許可」,該如何補辦? 1. 為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須提前多少時間通知治安警察局? 為取得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附件四所載的等同武器的物品,須由申請人以專用表格並最少提前十個工作日通知治安警察局。 2. 申請「等同武器物品預先通知之許可」可在網上辦理嗎? 不可以透過網上辦理。 根據第27/2024號行政法規《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強制當面接待)的規定,預先許可申請的手續須由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表親身在治安警察局設施內辦理。 3. 如遺失「等同武器物品預先通知之許可」,該如何補辦? 如遺失「等同武器物品預先通知之許可」正本,應先到就近之警區報失,並持報失文件親臨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情報廳槍械及彈藥科-服務櫃檯)辦理補發許可的手續,並須遞交下列申請文件: 1.遞交填妥之《補發或更新資料表格》(表格十七); 2.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和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3.遞交相關報失或報案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