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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火器仿製品經營人准照

常見問題

  1. 「火器仿製品經營人准照」可進行甚麼業務嗎?
  2. 火器仿製品經營人的營業場所位置有甚麼限制嗎?
  3. 火器仿製品經營人登記的交易資料需甚麼時侯交給治安警察局及可用甚麼方式提交?

1. 「火器仿製品經營人准照」可進行甚麼業務嗎?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四十九條(火器仿製品經營人的業務)的規定,火器仿製品經營人的固有業務包括對火器仿製品進行下列活動:
(一)買賣;
(二)維修;
(三)使用借貸及租賃。


2. 火器仿製品經營人的營業場所位置有甚麼限制嗎?

根據第27/2024號行政法規《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商業場所位置)的規定,火器仿製品經營人的營業場所距離公立或私立的非高等教育場所設施的周邊任一點不得少於100米。


3. 火器仿製品經營人登記的交易資料需甚麼時侯交給治安警察局及可用甚麼方式提交?

根據第27/2024號行政法規《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向治安警察局提供活動資料)的規定:火器仿製品經營人將其每日記錄的交易資料以每日、每周或每月定期的方式,通知治安警察局。
准照持有人須透過電子郵件向治安警察局作出通知,而對於交易記錄量不大的火器仿製品經營人,治安警察局可為其提供以紙本形式提交資料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