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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改裝、轉換及失效處理預先許可(武器及裝置)

常見問題

  1. 「改裝、轉換及失效處理預先許可」有效期為多久?
  2. 如獲批的「改裝、轉換及失效處理預先許可」沒有使用,該許可正本該如何處置?
  3. 未經許可下自行改裝武器會有甚麼法律後果嗎?

1. 「改裝、轉換及失效處理預先許可」有效期為多久?

根據第27/2024號行政法規《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預先許可的有效期)的規定:已獲批的「改裝、轉換及失效處理預先許可」的有效期為六十日,自簽發日起計有效。


2. 如獲批的「改裝、轉換及失效處理預先許可」沒有使用,該許可正本該如何處置?

已獲批的「改裝、轉換及失效處理預先許可」如因不需進行改裝、轉換及失效處理的行為或許可已經逾期,申請人必須將該許可的正本交回治安警察局槍械及彈藥科。


3. 未經許可下自行改裝武器會有甚麼法律後果嗎?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一百零八條(嚴重行政違法行為)的規定,違反同部法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未獲預先許可而對受管控武器及裝置進行改裝或使之失效;如可歸責於自然人,科澳門元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如行政違法行為可歸責於法人或等同實體,上限提高至澳門元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