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根據本澳現行法例,一般無線電通訊設備之使用(符合相關規定獲豁免之設備除外),須向郵電局申領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牌照。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1. 首次申請
1.1. 個人
1.1.1.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1.1.2. 年满十八歲;
1.1.3. 具適當品行;
1.1.4. 持業餘無線電操作員執照(倘適用)。
1.2. 實體
1.2.1. 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的個人企業主或公司;
1.2.2. 個人企業主或有權限代表公司之人士須具適當品行。
2. 更改
2.1. “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牌照”申請人或持有人。
3. 續期
3.1. 有效期將屆滿的“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牌照”的持有人(持有人須最遲於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向郵電局提出)。
服務結果
郵電局向具備法定要件的申請人發給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牌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郵電局 – 電信資源管理處
通訊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8樓
電話:(853)8396 9183
傳真:(853)2835 6328
網址:http://telecommunications.ctt.gov.mo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