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納稅主體之登記

申報稅務住所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納稅主體或其受權人可申報或變更稅務住所。

申請方式:

  1. 親臨櫃台:須由納稅主體或其受權人辦理;
  2. 移動應用程式:“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一戶通”及“商社通”;
  3. 財政局電子服務;
  4. 自助服務機(自助服務機分佈地點)

必須遞交文件:

  1.  “稅務住所申報書”
  2. 申報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必須出示文件:

  1. 申報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團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報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報人須親臨辦理。

辦理時間:

納稅主體必須申報稅務住所;其後稅務住所如有變更,應於15日內申報。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2號地下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1. 稅務住所用於接收稅務行政當局發出的稅務通知。
  2. 根據《稅務法典》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為通知的效力,納稅主體申報的電子地址視為稅務住所。如欲以電子方式接收通知,請透過一戶通或商社通平台加入使用電子通知服務;如欲取消,請前往行政公職局指定櫃檯辦理,屆時請重新申報稅務住所。若沒有重新申報,為稅務效力,將以納稅主體在最後提交的申報內所指的稅務住所或稅務通訊地址寄送稅務通知。
  3. 如納稅主體為自然人,且未能提供本澳的稅務住所,請填寫外地的常居地址。該地址僅作記錄卷宗之用,不視為用作寄送稅務通知的稅務住所。為確保稅務通知有效送達,根據《稅務法典》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納稅主體須選擇以電子方式或指定一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常居所的稅務代理人接收稅務通知。
  4. 如參與稅務行政當局程序的利害關係人的稅務住所有任何變更,應於15日內告知稅務行政當局,而該告知自獲接收的翌日起產生效力。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29 16:47

稅務 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