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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主體之登記

登記稅務代理人(指定 / 廢止指定 / 放棄)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居住的自然人;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但在同一曆年內連續或間斷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超過183日的自然人;
  3. 終止活動的法人或法律上的等同實體;
  4.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住所、實際管理機關或常設機構但有收益的法人或法律上的等同實體。

申請方式:

  1. 指定稅務代理人:須由納稅主體及稅務代理人(或雙方之受權人)一同辦理;
  2. 廢止指定稅務代理人:須由納稅主體或其受權人辦理;
  3. 放棄擔任稅務代理人:須由稅務代理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稅務代理人登記表”
  2. 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必須出示文件: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團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2號地下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1. 稅務代理人必須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常居所的自然人,法人不可作為稅務代理人。
  2. 稅務代理人的指定應得到代理人的明確接受。稅務代理人的放棄、替代或指定的廢止,須由納稅主體(被代理人)或稅務代理人任何一方通知稅務行政當局後,方具法律效力。
  3. 如納稅主體已指定稅務代理人,有關納稅主體的稅務通知將寄往代理人的稅務住所,或登記表中填報的辦事處或其他通訊地址。為確保稅務通知有效送達,如代理人填報的聯絡資料與稅務行政當局紀錄不符,將根據登記表內填報之資料更新相關資料。
  4. 如納稅主體已指定稅務代理人,或獲免除指定稅務代理人,並同時委託受任人,通知僅送達受任人。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2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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