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提供涉及船舶的商業登記服務,具體包括:
- 船舶所有權的首次登記
- 船舶所有權移轉的登記
- 更新船舶登記憑證資料的登記
- 船舶登記憑證的補發
- 船舶抵押權設定的登記
- 船舶抵押權註銷的登記
- 已登記船舶的融資租賃的登記
-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船舶的融資租賃的登記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 船舶所有權的首次登記:
欲申請船舶所有權的首次登記之利害關係人(船主)須於澳門海事及水務局發出船舶商業登記用途證明書之日起計30日內提出申請。 - 船舶所有權移轉的登記:
欲申請移轉船舶所有權登記的利害關係人(如買方、受贈人)須自藉法律行為取得船舶所有權之日起計30日內提出申請。 - 更新船舶登記憑證資料的登記:
欲更新船舶登記憑證資料(姓名、法人名稱、商業名稱、居所、法人住所或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處所在地等)的所有權人(船主)可提出申請。 - 船舶登記憑證的補發:
欲申請補領船舶登記憑證的所有權人(船主)可提出申請。 - 船舶抵押權設定的登記:
欲申請船舶抵押權登記的利害關係人(船主及/或抵押權人,例如:銀行)須於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計30日內提出申請。 - 船舶抵押權註銷的登記:
欲註銷船舶抵押權登記的利害關係人(船主及/或抵押權人,例如:銀行)可提出申請。 - 已登記船舶的融資租賃的登記:
欲針對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船舶申請融資租賃登記的利害關係人(船主及/或融資租賃人)須於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日起計30日內提出申請。 -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船舶的融資租賃的登記:
欲針對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司法管轄區登記的船舶申請融資租賃登記的利害關係人(船主及/或融資租賃人)可提出申請。
服務結果
- 船舶所有權的首次登記:
完成登記後,利害關係人作為船舶的所有權人的法律狀況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船舶登記憑證(即“船契”)及載明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其後亦可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申請船舶登記證明或書面報告,以便提交予需要該等文件的部門或機構。 - 船舶所有權移轉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當事人因移轉成為船舶的所有權人的法律狀況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船舶登記憑證(即“船契”)及載明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其後亦可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申請船舶商業登記證明或書面報告,以便提交予需要該等文件的部門或機構。 - 更新船舶登記憑證資料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關於船舶的登記資料(姓名、法人名稱、商業名稱、居所、法人住所或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處所在地等)便會獲得更新及公示,並會獲發經更新的船舶登記憑證(即“船契”)及載明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 船舶登記憑證的補發:
申請審批完成後,將獲補發船舶登記憑證(即“船契”)。 - 船舶抵押權設定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設定船舶抵押權的事實便獲得公示及對當事人和第三人產生效力,並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 船舶抵押權註銷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將註銷船舶抵押權的登記,並會獲發是次註銷登記的登記副本。 - 已登記船舶的融資租賃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船舶融資租賃的事實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船舶登記憑證(即“船契”)及載明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船舶的融資租賃的登記:
完成登記後,船舶融資租賃的事實便獲得公示,並會獲發是次登記的登記副本。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法務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通訊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電話:(853) 2837 4374
傳真:(853) 2833 0741
公證及登記
公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