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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物品監管

中成藥的批准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對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三)項至(六)項不適用中成藥註冊制度的中成藥,在製造、進口或使用前須獲藥物監督管理局批准。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1. 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衛生護理服務的醫院;
  2. 臨床試驗中心;
  3. 進行藥物研發的實驗室;
  4. 中成藥註冊申請人;
  5. 中醫生;
  6. 中醫師;
  7. 中藥師
  8. 其他。

服務結果

藥物監督管理局向提出申請並符合審批要求的申請人發出批准證明。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註冊廳-中藥處

通訊地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9樓

電話:(853) 2883 1908

傳真:(853) 2852 4016

電郵:info@isaf.gov.mo


資料提供: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

最後更新時間:2024-03-27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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