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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行车税1月1日起徵收


2010年度车辆使用牌照税(即俗称行车税)将由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徵收。交通事务局呼吁有关车主应尽快缴纳税款,避免因延误缴纳引致罚款,同时车主如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并已接获治安警察局交通厅发出的罚款决定通知书,必须先缴交有关罚款后才可缴纳行车税。 居民可到邮政局缴纳行车税 交通事务局根据《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规定,将於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徵收2010年度汽车、轻型电单车、重型电单车及工业机器车的使用牌照税。为方便居民缴纳税款,除与过往一样,居民可以到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财政局、北区市民服务中心、离岛市民服务中心及指定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26间分行)、大丰银行(22间分行)、澳门商业银行(15间分行)、大西洋银行(13间分行,不包括总行)、澳门永亨银行(12间分行)、汇业银行(8间分行)、澳门国际银行(6间分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澳门分行(总行)缴纳行车税外,今年亦可到中国工商银行(澳门)(11间分行,不包括设於港澳码头,渔人码头及澳门国际机场之分行)以及邮政局6个办公地点缴交。缴纳税款时,应出示车辆登记折正本以确认车辆资料。各类型车辆的税款与去年相同。(详见附表)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车主若接获有关违例科处罚款决定通知书,必须缴清有关罚款才能办理新一年的行车税的缴纳,因此,在缴纳行车税前,居民应先了解有否违反《道路交通法》并接获罚款通知。 逾期缴纳付利息罚款 交通事务局提醒,若车主逾期缴纳行车税,必须到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缴付,由4月1日起60天内缴税者,除额外徵收延迟利息及等於欠税金额百分之三的款项外,还须缴付相等於税款双倍的罚款;倘在60天缴税补充期过后仍未缴纳上述款项,一旦查获车辆在公共街道行驶或停泊,有关资料将送交财政局进行强制徵收。不缴纳税款而继续使用及享用车辆者,须徵收相当於欠税金额三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