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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局长及副局长就职
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局长朱琳琳及副局长陈轩志今(3)日就职,由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主持仪式。 就职仪式在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多功能厅举行。陈丽敏司长在致词时表示,特区政府在总结过往的经验,为加强立法统筹及全力推进立法规划,并考虑到社会及立法会对法务工作的诉求,将“法律改革办公室”及“国际法事务办公室”合并为“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 她指出,新设立的“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作为法改中央统筹机构,协助政府统筹立法计划的制定和监督其执行,检讨并草拟重大法典及主要法律制度,以及进行国际法事务方面的工作。她期望新任的两位领导与其团队,竭尽所能,贯彻执行部门的职能,与各相关部门充分合作,作出更大的贡献,一起为特区的法制建设及法律体系的完善而努力,更好地为特区及市民服务。 朱琳琳局长在致词时说,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今后会加强与各公共部门的沟通,以辅助各职能部门按期完成各自的立法项目,共同为特区的法制建设努力。她期许局方的每一位同事今后定必能无惧困难、勇於承担、团结一致,努力落实施政,并承诺将继续以“服务市民”、“服务特区”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 此外,行政法务司司长早前曾与原法律改革办公室及国际法事务办公室的人员进行了会面,陈司长向与会人员说明原法律改革办公室及国际法事务办公室的人员会顺利过渡并转入新成立的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并鼓励新部门人员继续发挥团队精神,同心协力,克服将来可能面对的各种挑战,为特区政府推动法制建设以及加强立法统筹的工作目标而作出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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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至二零零九年本地居民总收入
统计暨普查局首次公布2002年至2009年本地居民总收入的资料。「本地居民总收入」从前称为「本地居民生产总值」,是指一个经济体的本地居民在境内及境外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所赚取的总收入。本地居民的定义是涵盖个人和机构,个人是包括在有关经济体居住或将居住十二个月或以上的人士,而机构是包括在有关经济体营运的生产单位。 在2002年至2009年,以当年价格计算的本地居民总收入由547.1亿元(澳门元,下同)增加至1,502.4亿元,年平均增幅为15.5%;而同期的本地生产总值由548.0亿元上升至1,655.8亿元,年平均增幅为17.1%。 本地居民总收入的按年升幅以2007年最高,达39.0%,主要是本地投资者和机构从境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收益及其他投资收益明显增加,而非本地投资者在澳门的直接投资收益大幅减少所致。 人均本地居民总收入由2002年的124,800元增加至2009年的276,028元;年平均增幅为12.0%,而实质升幅为7.4%。人均本地生产总值由2002年的125,013元上升至2009年的304,211元;年平均增幅为13.5%,实质升幅为8.0%。 在扣除物价因素后,2002年至2009年本地居民总收入的年平均实质增幅为10.8%,其中 2007年的实质升幅达29.8%。另一方面,2008年本地居民总收入录得7.0%的实质跌幅,主要是对外要素收益流入减少,但对外要素收益流出大幅增加,以及物价上升令购买力下降所致。 在2002年至2009年,本地居民总收入与本地生产总值呈逐年上升的走势。另外,各年的对外要素收益的流出均大於流入,反映非本地投资者在澳门赚取的收益是高於本地投资者从境外赚取的收益,因此,本地居民总收入的数值是低於本地生产总值。 2002年至2009年的本地居民总收入及本地生产总值
(* 请参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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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至未满65岁人士1月起可申请新社保登录/补扣供款
社会保障基金1月起接受年满35岁至未满65岁的居民办理新社会保障制度任意性制度登录/补扣供款的申请,社保基金日前已向上述合资格居民寄发通知书及申请表。为有效分流,社保基金已增设位於美珊枝街五号(婆仔屋对面)的谘询区,市民亦可多利用分布全澳各区的85个服务点办理有关手续。今(3)日截止下午五时,社保基金大楼及位於塔石广场玻璃屋的临时服务中心共接收申请表93份,社保大楼、玻璃屋、谘询区及来电查询约612人次。 年满60岁至未满65岁的合资格可补扣供款人士,除补扣供款之外,仍然须继续供款,其供款月数为在法律生效(即2011年1月1日)时,受益人年龄月数与65岁月数之相差,且累计总供款月数至少有60个月(包括已补扣供款),才可申领养老金,而可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将以总供款月数除以360个月,再乘以养老金金额来折算,倘受益人以任意性制度按季度继续供款,社保基金於每年4月会按截止前一年的12月所累计的总供款月数调升其养老金金额,直至供款有360个月就可以领取全份养老金;而这个年龄层之人士在补扣供款后是不能提前申领养老金的。 另外,年满60岁至未满65岁的“旧人”,即在法律生效前已在社保基金登录并有供款之受益人,倘没有选择补扣供款,在新法生效后以任意性制度继续供款至累计总供款满60个月是可按旧制度规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领养老金,即在澳门居住至少7年及已供款至少60个月可申请提前获发养老金,而养老金金额将按年龄相对应的百分比发放。 年满35岁至未满60岁的合资格可补扣供款人士,除补扣供款之外,仍须继续供款至少60个月,并须符合其他养老金的申请要件,才可申领养老金。 补扣供款是属於一种过渡性规定,必须要在今年(即2011年)内提出申请,而补扣供款效力亦只为着申领养老金,不包括其他社会保障的给付。只要在今年7月31日或之前进行补扣供款的申请,可使用追溯机制,最早可追溯至今年1月。另外,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人员,有关任意性制度登录或补扣供款申请则须透过所属部门递交。 社会保障基金於12月6日起已接受65岁或以上居民进行任意性制度登录/补扣供款申请,截至31日为止,85个服务点共收到9331份申请表,13,024人次进行谘询。而社保基金大楼及位於塔石广场玻璃屋的临时服务中心共收到5,088份任意性制度/补扣供款的申请表,亲临或电话热线谘询有12,828人次,另由街总、工联、妇联、明爱、中总、侨总、退休、退役及领取抚恤人士协会、民政总署政府服务大楼等80多个点代收的申请表有4,243份。 如欲查询有关新《社会保障制度》的讯息,可在办公时间致电2853 2850,或浏览社保基金网页:www.fss.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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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运输基建办公室网页开通
全新设计的运输基建办公室网站於今天(1月3日)开通,新网页将原有网页内容整理,方便市民搜寻关於澳门轻轨系统项目的兴建进度、工程资料和运建办的新闻活动讯息。此外,网页新增了「认识轻轨」的栏目,增添“轻轨知识”、“介绍轻轨车厢”、“轻轨的一天”、“世界各地的轻轨资料”和“游戏区”等,让大家轻轻松松了解轻轨系统。 轻轨系统是未来澳门市内主干公交系统,着眼改善城市区内交通、民生,肩负与区域接驳的重任,是澳门与珠三角轨道网相通的主要轨道交通基建。并藉兴建过程为沿线的周边环境创造改善空间,为市民带来显着的社会效益。运输基建办公室在成立之初已开通网页(www.git.gov.mo),三年间已有接近二十万人次透过网页了解澳门轻轨系统项目。运建办期望新网页能令市民更容易地了解澳门轻轨项目的消息,同时将持续主动丰富网页内容,与市民保持良好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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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公布《男士健康小测试问卷及抽奖券》得奖名单
2010「澳门男士健康」推广活动之《男士健康小测试问卷及抽奖券》日前已举行了抽奖仪式,共抽出3名大奖,以及50名安慰奖。得奖者可於即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的办公时间内,带同澳门居民身份证前往新口岸宋玉生广场335 至341号获多利中心7 楼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奖。 各得奖者将有专人通知,得奖名单亦会上载到卫生局网页(http://www.ssm.gov.mo),供公众查阅。如有任何查询,请於办公时间联络陈小姐,电话:8504 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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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对青洲坊清迁期限今(2)日届满
青洲坊地段之补偿及清拆工作期限至今日(2)日届满,政府将在明日(3)日啓动收回青洲坊地段的程序,青洲坊发展商(百利顺发展有限公司)亦於明日起没有权利在青洲坊进行补偿及清拆。 政府强调发展商对青洲坊地段之补偿及清拆工作限期至2011年1月2日届满,政府在1月3日啓动收回青洲坊地段的程序,之后由政府跟进青洲坊相关清迁工作。政府重申在青洲坊木屋清迁时,主要解决有实际居住困难的弱势木屋住户之居住问题,而政府於清迁时对木屋住户是没有任何金钱补偿,相信居民予以理解。 有关高姓木屋家团,房屋局於元旦假期间多次与其会面并说明情况,亦协助代联络发展商磋商搬迁补偿,终於在1月2日该家团与发展商达成搬迁协议并同意清拆木屋,下午在房屋局及警方人员在场监督,青洲坊众互助会的代表亦有到场下,发展商顺利清拆该木屋。 房屋局於1月2日与一黄姓木屋家团会面,房屋局於会上表明按相关法例规定,该家团只合资格购买一个经屋单位;同时,经房屋局协调下,该家团与发展商达成搬迁协议并同意清拆木屋。其后发展商顺利清拆该木屋,当时有房屋局及警方人员在场监督,青洲坊众互助会的代表亦有到场。 现时,发展商在限期前尚未与青洲坊地段达成搬迁协议的有在木屋名册登记的木屋2间(1间为居住用途,1间为商住用途);另外,没有在木屋名册登记的棚屋有1间,现为修车场。 青洲坊地段的发展,早在1989年批出该地段并曾在1995年作出批示修改,有关批地合约规范了地段1、2及3原为发展自由市场的房屋,而地段4用以兴建公共房屋,作为上述批地的部份溢价金。 为回应社会诉求,增加公共房屋的供应量,政府与发展商於2008年11月签订了协议,将用作发展自由市场房屋的1、2及3地段改为兴建公共房屋。根据协议,发展商须於限期前完成清迁青洲坊地段内的所有建筑物和物料。 政府已将青洲坊地段规划为公共房屋兴建项目,其中地段4於2009年10月完成清迁,并已进行公屋兴建工程,可提供500个经济房屋单位;地段3於2010年10月由发展商交由政府临时接收,相关部门正进行招标程序等前期工作。政府期望透过青洲坊地段的公共房屋兴建项目,增加该区社会服务设施,改善区内的生活环境及交通道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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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法官就职典礼周二举行
经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於2010年11月29日在第48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颁布第103/2010号行政命令,以确定委任方式,任命初级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长何伟宁法官出任中级法院法官和任命初级法院叶迅生法官出任第一审法院合议庭主席;另外,以合同聘任方式任命外籍法官José Cândido de Pinho(译名:简德道)出任中级法院法官,为期两年。 同时,亦颁布第104/2010号行政命令,任命第一审法院合议庭主席唐晓峰法官出任初级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长,任期三年,可以续任。 2011年1 月4日中午12时正,上述四名新任法官将在终审及中级法院大楼宣誓就职。届时,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将主持就职典礼及进行监誓,行政长官和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主席亦将应邀出席就职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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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保护区生态功能,改善候鸟栖息环境
每年10月底至翌年4月初,为候鸟来澳越冬的高峰期。於2010年12月期间,在路氹城生态保护区观察到黑脸琵鹭达53只,总数较往年多。而环境保护局早前已完成对生态保护区扩大滩涂和水体的改善工程,亦透过跨部门合作对滋扰生态保护区的三无船活动进行了清理,有关措施旨在为生态保护区鸟类活动提供更好的环境。 澳门路氹城生态保护区地处珠江入海口西侧,水生生物丰富,是多种候鸟的觅食及栖息地,在此栖息的鸟类超过120种,其中候鸟超过50种,包括很多受保护的鸟类,如黑脸琵鹭、岩鹭、绿鹭、小青脚鹜、白腹海雕等。其中黑脸琵鹭仅分布在东亚、东南亚的局部地区,在朝鲜半岛及中国辽宁等地繁殖,并在台湾、中国南部及越南北部等地越冬。2009年鸟季全球有黑脸琵鹭2340多只,其中香港记录到460多只,澳门42只。澳门的黑脸琵鹭日间主要在生态一区浅滩和生态二区人工岛休息,少部分时间在莲花桥南泥滩觅食;夜间常飞往磨刀门入海口的海滩觅食。每天晨昏时黑脸琵鹭会在生态一区的浅滩上栖息。
2010年10月23日首次在路氹城生态保护区发现2只黑脸琵鹭后,观察到的数量一直在增加,并於11月24日发现有1只白琵鹭混居在黑脸琵鹭的群体中。白琵鹭亦是濒危的鹭鸟,个体较黑脸琵鹭稍大,在华南沿海甚少出现。而於2010年12月底期间发现53只黑脸琵鹭在生态保护区栖息,数量较2009年多,可能与近年全球黑脸琵鹭总数上升有关。 关注到路氹城生态保护区近年发现有部分三无船在滩涂落网捕蟹,对鸟类的活动造成滋扰。环境保护局与海关、港务局磋商对策并取得共识。现时生态管理公司已没收了三无船放置在生态保护区的渔具200多套,有效地遏止了三无船的活动,为候鸟创造更加良好的栖息环境。 同时,为了确保有足量的滩涂和浅水区供候鸟活动,环境保护局於2010年9月至11月初期间,於路氹城生态保护区进行了多项优化工作,包括在生态二区於莲花桥以北的岸边位置清理出一片滩涂、建造供水鸟栖息的鸟礁以及在生态一区进行水体扩阔工程。上述生态工程完成后,已观察到在优化后的滩涂和鸟礁上已有水鸟栖息,初步观测数据显示相关设施附近出没的水鸟数量较往年有所增加。 为了维持生态保护区正常的生态功能,环境保护局将持续监测生态保护区的生态、水质、环境数据,每周记录鸟类种类及数量的变化,采取多种措施维持红树林面积的相关稳定及澳门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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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则楼宇项目 今年起须列明实用比率
特区政府明起(1月3日)强制要求所有新入则的楼宇建筑计划必须提供各类用途的实用比率,并按已核准的数据向公众披露,冀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土地工务运输局审批新入则的楼宇建筑计划后,将陆续上载局方网页供市民查阅,市民也可直接向发展商索取有关资料。另一方面,为了协助工程师及则师等相关专业人士填写准确资料,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供相关填写指引,并上载局方网页供浏览和下载。 强制提交资料 且属审则要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正陆续推出相关措施,配合落实特区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及可持续发展的六大方向政策措施。其中,发展商自今年1月3日起必须在政府新修订的「技术资料表」上填写建筑项目每一类用途的实用比率,例如:住宅、商业、写字楼、工业/仓库、酒店、设施、停车场等的实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比率。如不提交,政府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订资料;有否填写实用面积比率将成为政府核准申请(即批则)的必要条件,并会影响政府继后对该计划的工程准照及使用准照(即入伙纸)的发出,但於今年1月3日前递交的楼宇建筑计划则沿用旧制。 资料上载网页方便公众查阅
为方便公众查阅,土地工务运输局会将新入则的建筑计划最新状况变化资料上载至局方网页;具体做法是将发展商填写、并经局方核准的「技术资料表」内容,分成「首次核准」、「在建至竣工」、「已发使用准照(俗称「入伙纸」)」)三个阶段陆续发放,让公众能掌握建筑计划的最新进度。 透过每一个阶段发放的「技术资料表」内容,市民可获得建筑计划如下主要讯息:工程地点、土地之法定情况(即土地的性质)、楼宇之特徵(如:楼高和层数等)、技术规格说明(如:土地总面积、用途分类;各用途的实用面积、共有面积、建筑面积、实用比率等)。 提供市民资料发展商有责任
发展商将楼宇项目推出发售时,亦有责任向市民提供有关楼宇的重要资料,包括「经局方核准的图则(盖印则)」、「技术资料表」、「独立单位说明书」;市民可向发展商索取,以进一步了解楼宇的具体资料,并与发展商在推销楼宇时所指的单位资料作直接比较。 其中,「已核准图则(盖印则)」内包括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和立面图,能清楚显示各单位间隔的用途、面积和墙身厚度,以及各楼层和楼宇的高度。「独立单位说明书」则会列出各独立单位的用途、实用面积及相对价值(即某一单位占全部单位总实用面积或总售卖价值的百分比,现时本澳建筑商绝大多数以单位占所有单位总实用面积的份额来计算)。 备有填写指引 协助准确填报
土地工务运输局已将新修订的「技术资料表」及一并更新格式的「独立单位说明书」上载至局方网页,并备有中、葡文填写指引,以协助相关专业人士填写准确资料,减少因填写内容上的错漏而令申请人要来回提交文件的次数。
而为更有利逐步推行电子化文件处理,土地工务运输局同时要求发展商明起(1月3日)递交的楼宇建筑计划,须一并提供「技术资料表」及「独立单位说明书」的电子档案,相关专业人士同样可透过局方网页(http://www.dssopt.gov.mo)下载电子档及其备有中、葡文的制作指引。局方已透过手机短讯提醒相关专业人士此新措施;未来,局方也会持续将电子化文件的范围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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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洲坊再有四间木屋顺利清拆
青洲坊发展商今日(1日)再与四间木屋家团达成搬迁协议并同意清拆木屋,在房屋局及警方人员在场监督下,青洲坊发展商的工作人员顺利清拆。 据发展商通报,已与青洲坊地段内四个木屋家团达成搬迁协议并同意清拆木屋,并在房屋局及警方人员在场之情况下,已顺利清拆上述四间木屋,期间青洲坊众互助会代表亦有到场。 政府密切跟进青洲坊地段发展商最后阶段的清迁工作,并已知会警方及消防局加强相关工作,避免有意外发生。目前,青洲坊地段尚馀5间木屋,其不合安置条件的原因,包括已曾获安置购买经屋、非木屋登记人士、以及提出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法例的安置条件。 其中一个以其木屋曾获安置购买经济房屋的高姓木屋家团,早前要求安排其女儿购买经屋,今午在新澳门学社的人员陪同下,约见房屋局人员,并改为要求协助其两名已获安置之家团成员租住社会房屋。房屋局人员已多次接见该家团,并说明已获安置的木屋,按规定不能重复安置。 局方再次重申,鉴於该家团及其多名家团成员早在1995年已透过此木屋获安置购买3房1厅的经济房屋,且根据资料,该家团现时拥有多个居住物业及商铺,按相关规定,过去曾获安置的木屋家团不能重覆安置,该家团成员包括该木屋家团户主的两名女儿,不符合现行租住社屋法例规定,故已即时回覆其两名女儿租住社会房屋之申请不获接纳。 另一尚未迁出的青洲坊黄姓木屋家团,曾提交2份购买经屋申请。经审查,1份之申请人在1993年木屋登记名册内有登记,经审核符合购买一个经屋单位,并已安排於12月30日往房屋局补交文件。但另一份的申请人在1993年木屋登记名册内没有登记,不符合申请资格,但此两份的申请人於补交文件之日要求各自购买两个经屋单位,合共四个经屋单位,由於不符合相关规定,故只会根据法例安置购买一间经屋。 房屋局强调木屋家团必须登记於政府1991年及1993年木屋登记名册内,同时,须符合现行租住社屋及购买经屋法例规定,才会获安置,而曾获安排者不会获重新安置。如属有经济能力,或提出不合理诉求之家团,又或持有物业者,政府不作考虑。至於,非政府1991年及1993年木屋登记名册内的家团,如有特别困难,经当局审核属贫困弱势者,按社会房屋相关法例的例外情况跟进处理。 政府强调发展商对青洲坊地段之补偿及清拆工作限期至2011年1月2日届满,政府在1月3日啓动收回青洲坊地段的程序,之后由政府接收青洲坊相关清迁工作。届时,政府主要解决有实际困难的木屋住户之居住问题,并按相关法例作出处理;并重申政府於清迁时对木屋住户是没有任何金钱补偿,相信居民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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