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

新闻

显示模式: 网格 列表

第二十一澳门艺术节话剧徵集

由文化局主办的第二十一届澳门艺术节将於2010年5月举行。本着推动本地艺术发展的宗旨,主办单位现公开徵集话剧节目,入选作品将於明年艺术节上演。 历年的澳门艺术节爲澳门居民带来各种形式的表演和展览,活跃和丰富了小城的文化生活,同时爲本地的表演艺术提供了展演的舞台。秉持“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介世界各地优秀文艺以及推动本地艺术发展”的三大宗旨,主办单位为本地社团提供公平参与澳门艺术节演出的机会。凡本澳已注册的合法社团,都可以递交计划书,参加明年艺术节的话剧徵集活动。应徵的话剧剧本,要求为未曾在澳门演出的新剧,并以澳门题材爲佳,题材好、立意鲜明,创新而又爲大衆喜闻乐见。 演出计划一经评定,文化局将与有关社团签订协议书,确定各项演出细则。文化局赞助参与演出社团澳门币三十万元。此外,并承担该剧在艺术节演出的宣传及票务,提供演出场地,以及负责演出时前后台的监控工作。 有兴趣参与的本澳合法社团,须於今年12月21日前提交详细的计划书。内容包括剧本或详细的分场剧情敍述、舞台美术方案、图纸(包括灯光设计、布景草图、服装、道具设计)、编剧与导演简介、演员阵容、主要演员简介。递交到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文化活动厅,封面需注明“第二十一届澳门艺术节话剧徵集”。查询可致电83996626。


马大臣街部分路段周二起封闭

位於岗陵街与罗宪新街之间的一段马大臣街,将於本月27日(周二)起临时封闭,进行铺设电缆工程,为期15日,交通事务局呼吁驾驶者留意有关交通改动。 配合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铺设电缆工程,介乎岗陵街与罗宪新街之间的一段马大臣街,将於27日报(周二)起封闭交通,除紧急服务车辆及澳门清洁专营有限公司的车辆,其馀车辆禁止驶进,另外,准许往百老汇中心停车场的车辆由腊八街经马大臣街进出。 交通事务局提醒驾驶者遵守路上所设置的临时交通标志,并服从交通警员指挥。
马大臣街交通改动示意图


政府网上售书服务今(27日)启用

澳门特区政府於2008年11月3日,在行政暨公职局的公众服务暨谘询中心及印务局的出版物推广服务基础上,成立“政府资讯中心”。其目的是为特区建立更有效集中政府资讯的发放机制,以及确保政府资讯发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目前,在“中心”二楼,除了售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及部门表格外,更集中了所有政府部门出版的书籍、期刊、多媒体及其他印刷品的销售服务;其种类包括:法律、政治、经济、艺术、文化、教育、科学、历史等;品种丰富、齐备。 有关服务投入以来,得到社会公众的热烈支持。目前,“中心”除积极向市民推广政府出版资讯外,更主动将出版物推介到特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随着澳门特区的知名度不断提升,境外组织及人士对特区政府的出版资讯需求与日俱增。为了加强推介工作,由10月27日起,“中心”网页www.cip.gov.mo增设网上售书服务。 如有服务垂询,请致电“政府资讯中心”8866-8866,或印务局2857-9467。


政府全力推进 建立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表示,特区政府一直全力推进,力求在各方利益都得到照顾和平衡的情况下创造条件,尽快建立较完善的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 谭伯源在回覆立法议员关翠杏的书面质询时指出,行政会已於今年9月16日完成讨论及通过了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包括作为第一层的修订《社会保障制度》法律草案,以及作为第二层中央公积金制度中的第一部分《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的一般规则》行政法规草案。其中,修订《社会保障制度》法律草案将於10月份新一届立法会会期开始后,提交予立法会审议。 因应去年发生了全球性金融海啸和考虑到有关雇员雇主供款部分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因此,为早日构建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框架,特区政府将采取先易后难和逐步推进的原则和步骤,分阶段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 首阶段是在《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的一般规则》行政法规生效后,为本澳年满22岁或以上的永久居民开设中央储蓄户口,并在今年第四季政府完成帐目结算程序后,向合资格帐户注入启动资金。而涉及雇员雇主的非强制性供款部分,将再另行立法补充,相关的法规起草工作经已启动,特区政府将力争尽快完成起草工作,以构建完整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671/III/2009。


渗漏中心吁睦邻互助有效解决渗漏问题

由於下环河边新街均明阁某单位水喉漏水导致楼下单位厨房、厕所天花及墙身渗水,楼宇渗漏水联合处理中心到现场调查后找出漏水源头,联络渗漏单位业主,经沟通协调后,相关住户已於早前完成水喉维修有效解决渗漏问题。
为协助居民解决长期困扰家居环境卫生的楼宇塞渠渗漏问题,特区政府正透过跨部门合作,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民政总署、卫生局、法务局及房屋局组成的「楼宇渗漏水联合处理中心」(下称联合中心),采取「一站式」方式接受及处理居民的投诉,透过技术、法律以及睦邻关系等方面协助居民,致力协调私人物业业主履行自身责任解决楼宇塞渠、渗漏问题。 调解、促成邻里互助 联合中心早前收到下环河边新街均明阁一楼住户反映,楼上单位自两年前进行装修后,楼上单位便开始有水流往楼下单位。一楼单位户主表示虽多次要求楼上单位维修,但业主却置之不理。两个单位户主因漏水问题,破坏原先和谐之睦邻关系。 联合中心接到市民求助后,日内即派出工作人员到受影响的单位现场实地了解。现场发现,一楼单位用不锈钢板试图截住水流,然而,由於水量大,导致厨房、厕所天花及墙身渗水,并需以器皿盛水。经详细检查后,房屋局工作人员确定水从楼上单位流下,於是联络二楼业主,并向业主讲解漏水造成的潜在危险,游说业主顾己及人,肩负维修责任。经劝导后,二楼业主即场答应维修漏水水喉,有关漏水问题已圆满解决。 业主肩负维修责任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例之规定,楼宇属於私人财产,业主须对楼宇进行定期检测及维修保养,唯有业主积极主动进行渗漏检测及维修,才能有效解决楼宇渗漏问题。 楼宇塞渠渗漏属长期困扰居民的家居问题,联合中心呼吁业主守望相助,为己为人,主动肩负维修楼宇渠网系统的责任,配合楼宇渠网维修,最后,如未能自行解决,可致电中心热线电话2859 4875 寻求协助。
业主肩负维修责任,渗漏问题方能有效解决


「同倡童权」鼓励社服机构展开推广童权活动

社会工作局为推广及实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使儿童得到应有保障及权利,将开展一系列「促进儿童权利的保障工作」,其中包括「同倡童权」活动资助计划,目的是鼓励及协助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各类型推广儿童权利的活动,令儿童、青少年及其家长更关注和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赋予儿童的权利。有关计划的最高津助金额为澳门币贰万圆。 依法在本澳成立从事儿童、青少年、家庭及社区服务的非牟利社会服务机构可由即日起至本年11月30日向社会工作局提出资助申请,但每间服务机构只能提交一份申请书,有关推广儿童权利的活动须为机构独立举办,且以直接服务为主,如小组活动、工作坊、讲座或社区推广等,主题必须配合资助计划目的,举行日期应为明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有关计划详情、申请表格及儿童权利的相关资讯,可於社会工作局网址(http://www.ias.gov.mo)下载或亲临社会互助厅儿童暨青年服务处(巴掌围斜巷十九号南粤商业中心十楼)。如有任何查询,可致电83997784或8399740与郑小姐或黄小姐联络。 联合国在1989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儿童权利公约》,为儿童提供一个专为保障他们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中54项条款和两个《任择议定书》中都详细敍述了任何地方的儿童都拥有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充分发展、免受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充分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等的权利。《公约》的四项核心原则是不歧视、致力於实现儿童的最大利益、儿童有生存和发展权利、尊重儿童观点。《公约》通过制定保健、教育及法律、公民及社会服务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权利。有关公约自1998年9月14日起已经适用於澳门。


电信管理局主办「3G应用软件技术培训计划(2009-2010)」将於本月底展开

由电信管理局主办,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澳门)有限公司和数码通流动通讯(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3G应用软件技术培训计划(2009-2010)」,将於本周六正式开课,该培训计划会於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期间之每个星期六上课。 为配合国际及本地电信市场的发展,特区政府合共发出四张经营第三代流动电信网络服务的牌照,以回应本澳市民及旅客对高速传输、优质的内容及应用服务的素求。截至2009年9月,本澳已拥有超过49万户第三代流动电话用户,而用户数量亦在持续上升当中。在3G网络平台上,除了流动通话服务外,更延伸出3G流动寛频上网、以及更多高质素的内容及服务。澳门政府除了鼓励各电信营运商不断完善其3G网络的基础建设外,同时亦非常关注和重视培育本澳资讯及通讯科技人才,积极推动3G技术应用和相关软件行业的发展。 培训计划除了涵盖 3G网络技术介绍、市场发展趋势、应用程式开发等技术课程外,同时,亦会安排学员到邻近地区的3G应用软件开发公司作参观交流,希望本地资讯及通讯科技人员不但能在技术层面上获得提升,同时亦能了解邻近地区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 是次培训计划反应踊跃,本局共收到超过百名澳门市民报名参加,经整理及甄选后,合共录取30名学员参与该培训课程,录取名单已於电信管理局网站(http://www.dsrt.gov.mo)内公布。


人资办:严格审批输入外地雇员申请

人力资源办公室指出,一直坚守第4/98/M 号法律《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的精神和原则,谨慎审批每宗输入外地雇员的申请,严格执行特区政府有关输入外地劳动力的宗旨和政策,仅将外地劳动力作为本地人力资源的缺乏或不足时的补充,以维护本地雇员的就业权益不受损害。 人力资源办公室主任黄志雄在回覆第三届立法会议员梁玉华书面质询时表示,对於所有外地雇员的申请,该办公室向来都是采取公平、公正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的。在审批申请时,该办公室会因应澳门特区政府的政策、整体经济发展的情况、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申请企业的经营、现有雇员及招聘本地雇员情况、劳资纠纷记录、提供予雇员的待遇和福利,以及雇员的专业资格(如属专业外雇申请)等因素综合考量而决定。 黄志雄指出,该办公室自成立以来,一直有定期向相关公共部门(包括统计暨普查局及劳工事务局)提供外雇数据及资料,以便有关部门整理后向公众发布,从而加强相关数据的透明度。有助提高市民了解输入外地雇员的实际情况及对输入外地雇员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 就李从正议员是次质询所提出企业申请外地雇员担任救生员的程式及审批标准的问题,黄志雄表示,由於救生员是水上活动的救护员,具保障泳池及海滩使用者的安全,防止遇溺和救助遇溺者的责任。因此,救生员必须要精於水性,有拯救技术及领有救生员证书为佳。考虑到救生员的重要性及专业性,故该办公室在审批此类申请时亦十分严谨。 他强调,该办公室对於社会上就保障本地雇员劳动权益的诉求及一切有利外雇审批工作的意见及建议,都是会认真地听取和研究。同时,定将因应社会的实际需要,继续优化及加快现时数据的整理以及与相关部门协调公布数据等相关工作流程,务求使公众能更便捷地取得尽可能多及最新的相关资讯。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644/III/2009、633/III/2009。


政府加强发放物价资讯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表示,为了让广大市民及时了解石油产品及粮油副食品价格变动的情况,政府非常重视加大有关信息的发放透明度。 陈丽敏在回覆第三届立法会议员梁庆庭、吴在权及高天赐的书面质询时表示,统计暨普查局出版的《统计月刊》,会按月公布主要燃料(无铅汽油、石油气)的平均进口价及平均零售价,以及主要鲜活食品(猪、牛、蔬菜)的平均进口、批发及零售价格。 此外,市民也可在民署和消委会网页、「城市指南」及全澳九间街市的布告板中.查阅各种关於街市蔬菜、鲜活食品的价格等资讯。其中,街市布告板上的资讯更有专人每日更新。 另外,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谭伟文在回覆立法议员高天赐的书面质询时表示,佑汉小贩区所处位置已纳入旧区重整的范围,未来将配合旧区重整的整体规划而开展较大规模的调整及优化工作。现阶段,民署会不断完善小贩区硬件设施、改善经营环境,并充分考虑小贩档主的合理诉求。 他表示,民署会根据小贩区的实际环境、营运情况及《小贩市政条例》的规定,以务实、公平、公正的方式,开展全澳的小贩管理工作,并完善小贩区的设施,包括为小贩档设置檐篷、便利的取水点,以及加强小贩区之整体照明效果等,以配合摊贩的营运需要。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569/III/2009、614/III/2009、635/III/2009及695/III/2009


劳工事务局关注青年就业问题

劳工事务局表示,当局是以多种渠道传播,为青年提供全面的就业资讯,并在互联网页上设有「招聘及就业选配」的服务平台,青年可利用该平台浏览当局最新的相关资料。 劳工事务局局长孙家雄回覆第三届立法会议员梁庆庭的书面质询中指出,当局除了不断优化职业转介服务外,在就业辅导方面,亦会举办就业辅导讲座,帮助青年了解就业市场、建立正确择业观,以及增加就业机会。 同时,为促进青年就业,特区政府还实施多项政策和措施,其中,根据第6/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就业辅助及培训规章》第五条「聘用初次求职之青年」规定,特区政府会向聘用不超过26岁之初次求职青年的雇主实体发放津贴,以鼓励雇主为年青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此外,为协助青年持续进修及提升就业竞争力,特区政府还投放了大量资源。 至於在创造青年持续进修机会方面,劳工事务局亦采取了多管齐下的方式,其中包括:一、有计划及针对性地开办不同模式的职业培训课程;二、加强与企业合作,为青年提供更多实习及发展事业的机会;三、推出不同的政策及措施,致力创造条件,推动青年及企业积极参与职业培训、就业培训或见习计划。 另一方面,特区政府亦非常关注青年创业问题。透过不同部门包括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经济局、贸易投资促进局及当局,一直在政策、技术及信息方面为青年人提供协助。 另外,孙家雄亦回覆了立法议员高天赐的书面质询。他称,为保障因感染传染病而需被强制隔离或被采取特别措施的雇员的合法权益,当局正与有关部门展开研究工作,制定相关措施,以对受影响的雇员给予适当的协助。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668/III/2009、638/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