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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澳门健康调查2016” 抽奬活动
为量度本澳居民的健康状况和对制订卫生政策提供重要数据,卫生局於2016年4月至7月开展「澳门健康调查2016」;得到市民的参与和配合,共有2,804合资格的居民到卫生中心进行身体测量的个人调查,有关样本量亦符合预期目标。调查结果现正进行分析处理,预计明年第二季将公布有关结果,可为本澳健康政策提供重要资料。 为答谢配合参与澳门健康调查的居民,凡完成个人调查各项测量的居民,将自动进入抽奬活动,有关抽奬仪式巳於11月3日进行,抽奬活动由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林松主持,健康调查小组成员负责监票。 有关得奬名单会上戴至卫生局健康调查网页http://www.ssm.gov.mo/healthsurvey,得奬者亦会获专人通知。 各得奬者可於2016年11月9日至12月9日期间在办公时间亲临宋玉生广场获多中心七楼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奬,领奬时必须携同身份证明文件作识别,倘限期内未领奬人士,有关资格将被取消。如有任何查询,可於办公时间致电:8504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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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澳门“美好一刻”摄影比赛颁奖礼圆满举行
2016澳门“美好一刻”摄影比赛颁奖礼今(4)日假新闻局举行,向62幅得奖作品的作者颁发奖项。大会公布明年将以新形式徵集优秀作品,敬请密切留意。 新闻局代局长黄乐宜在颁奖礼上致辞时表示,从2004年至2009年的“澳门城市新貌”,到现在的“澳门美好一刻”,这个摄影比赛可说是陪伴着澳门飞速成长发展。新闻局感谢历年来澳门各摄影团体、传媒团体的协助,和摄影爱好者的支持和参与,徵集了不少优秀作品,大家透过镜头为澳门留下「美好一刻」,亦为《澳门年鉴》提供了珍贵的图像素材。 本届摄影比赛的反应理想,吸引了270人投件,参赛作品达1,144幅,题材十分丰富。 黄乐宜代局长透露,为了更广泛地收集澳门不同题材的照片,新闻局计划由明年开始,改用新的形式向摄影爱好者徵集优秀的作品。初步构想,新的平台沿用现时网上收件的形式,并将会全年无休接收投件,具体的徵集方式稍后公布。 本届摄影比赛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与澳门摄影学会、澳门沙龙影艺会、澳门摄研会、澳门影友协进会、澳门综艺摄影会、澳门摄影艺术协会、澳门镜艺会及澳门数码摄影学会等8个摄影团体,以及澳门新闻工作者协会、澳门记者联会、澳门传媒工作者协会、澳门传媒俱乐部及澳门体育记者协会等5个记者团体联合举办。 2016澳门“美好一刻”摄影比赛共收到1,144幅参赛照片,经过三轮专业评选之后,共选出62幅得奖作品,其中,冠、亚、季军得主分别为: 冠军:古瑞兰 作品题名:接棒; 亚军:吴奕生 作品题名:彩霞飞半岛; 季军:林寿华 作品题名:新口岸之夜。 上述冠、亚、季军得奖者除各得奖杯一座外,奖金分别为八千、五千及三千澳门元;优异奖得奖者可获奖状一张及奖金五百澳门元。此外,新闻局年鉴编委会就专题奖“我们的水域”,选出了12幅优秀作品,奖金一千澳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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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计算机科学家倪明选获中国感测器网路杰出贡献奖
澳门大学副校长(学术)、计算机科学家倪明选於“第十届中国感测器网路(物联网)学术会议"上获颁“杰出贡献奖”,以表彰其在计算机领域的学术成就及为国内的计算机科学所作出的杰出贡献。 该学术会议在成都召开,来自全球超过300名学者和工业界研究人员到现场参加会议。今届会议共设立“终生成就奖”、“杰出贡献奖”、“杰出服务奖”和“青年成就奖”四个奖项,每个奖项授予一位贡献人。倪明选多年从事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的研究,并取得国际同行认可的突破性成果。 倪明选在澳大担任电脑及资讯科学系讲座教授,一直以胡适当年所提倡“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态度做学问。倪教授拥有出众的学术成就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在长达35年的专业生涯中,他曾任教於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倪教授不但学术研究硕果累累,教学方面亦是桃李满天下。曾指导过64名博士生,其研究成果被广泛引用,2011年荣获中国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中国电脑学会物联网专委会是一个非商业性的、产学研结合的权威专业机构;是全国范围内学术沟通、合作交流以及吸引企业参与并加速物联网产业化进程的平台。“中国感测器网路(物联网)学术会议"自2007年首次举办,参会人数累计超过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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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跟进沙梨头海边大马路有楼宇疑现裂纹
就有居民反映楼宇疑受工程影响出现裂纹,土地工务运输局於今日(4日)上午近11时接获消防局通报后,随即派员到位於沙梨头海边大马路的相关楼宇现场了解。经检查后,发现该楼宇后门入口的云石地面有轻微裂纹,而楼宇结构并无受损,同时周边行人路亦有一些裂缝。 鉴於局方现正在有关楼宇附近进行下水道工程,因此已即时要求该工程承建商必须留意施工细节及加强施工安全,并跟进后续的修补事宜,承建商亦已承诺与上述楼宇的管理处进行协调,以安排尽快开展云石地面的修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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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举办《防火宣传推广活动》
消防局一向著重「以防为主」的消防工作理念,主动将防火安全讯息带入社区,於本年11月5日(星期六)上午11时正至下午5时正,消防局将於三盏灯休憩区(嘉路米耶圆形地)举行《防火宣传推广活动》。 《防火宣传推广活动》设有拯救及救护装备展示区、消防工作图片展区、纸版车辆拍照区、消防电单车辆拍照区、消防工作服体验区等,另外,亦会分时段进行防火、救护及燃料安全知识讲座,藉此加强与市民的交流,加深市民对消防工作的了解,更好地配合消防局救援、救护及防火工作,消防局欢迎全澳市民莅临参与。 活动地点:澳门嘉路米耶圆形地 (三盏灯休憩区) 活动时间:11月5日(星期六)上午11时正至下午5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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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生效
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间最关注的议题之一。去年底在法国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届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历史性的气候协定,该协定称为《巴黎协定》,於今日(4日)正式生效,并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巴黎协定》是各国自主性参与减排,属於真正的全球性气候协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皆按自己国力制定减排承诺,具有历史性转捩点的意义。协定的核心目标是於本世纪内,把全球平均气温自工业革命以来的升幅控制在少於2℃之内,并进一步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1.5℃之内。 为提升市民对气候变化及《巴黎协定》的认识,地球物理暨气象局联同环境保护局、能源业发展办公室於今日(4日)下午4时半至6时,假澳门科学馆会议中心合办“气候变化暨《巴黎协定》生效日”讲座。讲座吸引超过200人出席,包括政府气候变化跨部门专责小组、能源业、环保团体、环保酒店、以及慈幼中学、培正中学和教业中学等绿色学校师生。 是次讲座邀请了香港理工大学兼任教授梁荣武先生担任讲者。梁荣武先生退休前是香港天文台助理台长;退休后,继续从事气候变化和环保问题的宣导工作,曾担任「香港电台」的气象纪录片《沉没的国度》和《气象万千 IV》的主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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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圆形地/伟龙"站周三临时迁移
配合民政总署重铺路面工程,路氹连贯公路圆形地近望德圣母湾大马路於11月5日(周六)至12日(周六)有限度通车,飞机场圆形地及伟龙马路(往飞机场圆形地方向)则由11月9日(周三)至11月12日有限度通车,位於伟龙马路的“机场圆形地/伟龙"巴士站由11月9日上午10时起临时往路氹连贯公路圆形地方向迁移约150米,直至工程结束。 交通事务局呼吁乘客及驾驶者留意有关巴士站点及交通改动,并遵守路上设置的临时交通标志行车。如欲了解详情,可浏览交通事务局网页www.dsat.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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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调查3种货品价格
消费者委员会履行6月12日第4/95/M号法律第10条第2款b)之规定,於11月4日调查婴儿尿片、非处方成药及奶粉的价格,以上三种货品的专项物价调查报告已上载於该会网页 (www.consumer.gov.mo)、iPhone及Android的“澳门超市物价情报站”手机应用程式,以及该会微信帐号内的“物价查询”供消费者查阅及比较。 消费者如有相关查询,请致电该会热线电话:8988 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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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驳回保利达中止行政长官宣告批地失效行为效力的保全请求
“保利达洋行有限公司”针对行政长官於2016年1月26日宣告“海一居”所在土地(以租赁制度批出的澳门半岛黑沙湾新填海区“P”地段)的批给失效的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中止效力的保全程序,但被驳回。保利达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终审法院於2016年11月1日作出合议庭裁判,裁定上诉败诉,不批准中止效力的请求,相关判案理由综述如下: 本案要审理的问题是要知道,行政长官宣告相关土地的租赁批给失效的行为是否是一个可被中止效力的行为,以及如果是的话,那么是否已满足《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1款各项所规定的为批准中止行政长官行为效力而须具备的所有要件。 行政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前者指对法律秩序造成改变的行为,后者指不对法律秩序引入改变的行为。消极行为又分为纯消极行为和表面消极行为,前者指维持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范畴不变,且不产生任何次要或附带性质的积极效果的行为,后者指虽然具有消极内容,但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范畴产生效果,改变之前存在的法律状况的行为。另外,按照行为是否对他人的权利义务范畴造成改变,行政行为还被划分为创设性行为和非创设性行为。创设性行为是设立、变更或终结权利或法律状况的行为,而那些仅限於发现或承认之前已存在的权利或法律状况之有效性的行为称为宣示性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120条的规定,当行政行为“有积极内容”,或者虽“有消极内容,但亦有部分积极内容”时,可以被中止效力,而若属后者,则“中止效力仅限於有积极内容之部分”。 在本案中,被上诉批示以涉案土地在於2015年12月25日届满的25年租赁期内未完成利用,且根据《土地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临时批给不可续期为由,宣告批地失效。它不应被视为一个单纯的宣示性行为,因为它含有意思表示,对承批人的表现作出了否定的判断(未完成土地的利用),并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之后,宣告批给失效。通过作出该批示,被上诉实体确定了土地所处的状况并继而宣告失效,终结了行政当局与承批人之间建立的合同法律关系。也不应说行政长官宣告批给失效的行为是一个狭义上的消极行为,因为它至少决定了已缴付的溢价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改善物拨归澳门特区,同时不给予承批人任何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对承批人的权利义务范畴造成了改变。通过中止效力的保全程序,承批人想避免第168条所规定的法定失效效果立即产生。因此,涉案行为是可以被中止效力的。 上诉人提出的问题还涉及到是否满足《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1款a项所规定的中止效力的要件,即因执行有关行为而对声请人或其在司法上诉中所维护或将在司法上诉中维护之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为说明这一损失,上诉人声称,涉案土地即P地段是其唯一正在利用的土地,如不中止待被中止行为的效力,它将会破产。对此,合议庭指出,该事实并未载於被上诉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事宜之中。上诉人并未对事实事宜提出质疑。因此不能说如果不中止待被中止行为的效果,不给予其机会去完成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那么它将只能面临停业继而破产的命运。 此外上诉人还提出了执行行为可能对第三人(众预约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对此,合议庭的观点是,由於欠缺正当性,这些人的利益不应由上诉人来维护,尤其是在本程序中或在已经提起的司法上诉中维护,因为这些属於第三者的切身利益,自主并独立於上诉人的利益。 最后,关於上诉人所提出的难以弥补的损失,合议庭指出,有法定手段(要么通过判决的执行,要么通过赔偿之诉)令上诉人获得赔偿,而只有无法通过使用以上所指的诉讼手段获得赔偿的损失才应被认为是难以弥补的。更不要说无法计算所失收益、现有损失以及未来将遭受的任何其他损失的具体数额。有两种方法:要么与行政当局协议赔偿金额,要么提起司法诉讼,在诉讼中将有机会计算损失,法院亦将就此作出裁决,不得推诿,即使在计算上有些许复杂,但在这个过程中所遇到的或大或小的困难不构成认为满足《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1款a项之要件的理由,因为可以设定确定建筑之收益率及假设发展商可以完成建设将获得之利润的标准。法律所要求的批准中止行政行为效力的要件是预料执行行为将对声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不是损失难以计算,尤其是难以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计算。可见,上诉人所遭受的损失总是可以计价和量化的,故不能满足《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1款a项的要件。 综合以上理由,合议庭驳回中止行政长官宣布批地失效行为效力的申请。 参阅终审法院第55/2016号案的合议庭裁判(可从法院网站www.court.gov.mo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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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政行为基础的执行行为无效
甲针对运输工务司司长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命令其支付因强制清空土地而产生之费用的决定提起司法上诉。 2016年3月3日,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胜诉,宣告被上诉批示无效。 运输工务司司长对该裁判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裁决错误适用了《行政程序法典》第138条的规定,存在审理错误,因为其命令支付相关费用的批示是以之前行政长官命令清空土地、搬走其上物品和设备并拆除违法建筑的批示为基础和理由的。 终审法院合议庭审议后认为,除紧急避险外,公共行政当局的机关执行引致私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限制的事实行为或事实行动只有在事先存在一个“使其具有正当性”的行政行为时才是有效的。在目前所审议的个案中,从已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到,运输工务司司长是在行政长官於2010年12月10日作出命令清空相关土地、搬走其上物品和设备并拆除违法建筑的批示之后,为执行该批示才让占地者支付因执行部分工程所产生的数额为133,600澳门元的费用,因为这些工程是在占地者不履行清拆令的情况下,由乙公司执行的。在这笔133,600澳门元的金额中,包含执行用土填平水塘的工程和拆除路旁原有护栏及重建并粉刷混凝土护栏的工程的费用。 那么现在要查明的就是,被上诉人(及其他人)被要求承担相关费用的已实施工程是否包含在被执行行为的范围之内,换言之,即是否包含在行政长官透过批示命令的清空土地、搬走其上物品和设备并拆除违法建筑的范围之内。2010年12月10日,行政长官批示,命令清空位於某地段的土地,搬走其上放置的物品和设备并拆除违法建筑。上诉实体认为,土地上的水塘是占地者非法修建的,因此必须用土填平,以便让它回复到被非法霸占之前的状况。至於拆除路旁原有护栏及重建和粉刷护栏的费用,它对於拆除地上的违法建筑而言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是命令归还对该土地之占有的行为的必然效果,因为必须拆除该护栏以便使清理地上瓦砾和垃圾的卡车能够进入,所以当此项工作完成之后,还要重建原有的护栏并对其进行粉刷。 终审法院合议庭认为,核心问题在於,水塘是否应被定性为“违法建筑”。事实上,即便根据8月21日第79/85/M号法令第2条第1款的规定,该水塘有可能属於建筑,因为该款将“任何导致地形改变的工程”都视为建筑工程,也无从得知该水塘是否是人为工程以及是否由占地者修建(或者还是在土地被霸占之前已经存在)。这一事实事宜没有由上诉实体在司法上诉的答辩状中提出,更没有在案卷中获得认定。因此不能说用土将水塘填平包含在被执行行为拟完成的行动,即行政长官所命令的“拆除违法建筑”之中。关於拆除、重建并粉刷护栏,要说明的是,这些行动在行政长官的行为中完全没有被提及。另外案卷中也没有认定,为使清理地上瓦砾和垃圾的卡车能够进入,确实必须拆除护栏,继而必须对其进行重建和粉刷。总而言之,我们不认为命令支付相关金额的当局行为被行政长官的预先行为赋予正当性,因为相关工程不在该被执行行为所确定的行动范围之内。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39/2016号案的合议庭裁判(可从法院网站www.court.gov.mo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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