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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房屋局本月27日进行业兴一房单位经屋申请电脑随机抽号
房屋局将於本月27日上午举行"经济房屋一房一厅类型独立单位的一般性申请的电脑随机抽号",并於同日下午於房屋局停车场内张贴由房屋局局长签署确认之申请人排序名单,申请人亦可透过24小时语音电话(2835 6288)或网上系统进行查询。 房屋局於2月12日公布业兴大厦1,544个一房一厅经济房屋单位申请人确定名单,其中,2,447份为核心家团申请,254份为非核心家团申请,9,241份为个人申请。根据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规定,经济房屋申请的获接纳申请人按核心家团、非核心家团、个人申请人组别的优先次序排序,并因应家团成员中有长者或残疾人士的情况,在上述每一组别内再次分组。在进行分组后,若每一组别内有一个以上家团或个人申请人,则以电脑随机抽号的方式排序。 於第347/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中,根据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所指的电脑随机抽号方式,是需要由8个数字组成一个启动码来进行电脑随机抽号。房屋局将邀请8位独立、且具声望的社会人士及民间社团代表,以人手抽号方式,抽出8个数字,根据抽号的顺序依次排列成为一个由8位数字组成的启动码,同时将启动码输入电脑系统后,电脑便会启动抽号程式以制定申请人排序名单。申请人排序名单的有效期在供申请的单位出售完毕后终止。 房屋局曾於早前向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及协助派发经屋申请表之社团代表,展示经屋申请电脑随机抽号模拟示范,亦於网页进行模拟测试,以确保"经济房屋一房一厅类型独立单位的一般性申请的电脑随机抽号"顺利进行。局方亦将会於抽号排序当天以随机方式,安排申请人出席,并邀请传媒及社团代表监察整个抽号排序过程,以确保整个程序之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房屋局将於2月27日下午至3月10日,於房屋局停车场内张贴由房屋局局长签署确认之申请人排序名单。房屋局网页亦(www.ihm.gov.mo)设有查询系统,申请人只需输入身份证号码或申请表编号,便可查阅其申请情况;亦可透过房屋局语音电话2835 6288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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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及安徽共新增4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
卫生局表示,根据内地卫生部门通告,昨晚至今天(2月21日)广东及安徽共新增4例人感染甲型H7N9禽流感病例。 据通告,广东省共新增3名患者,首名为46岁女性,家住肇庆四会市;第2名为69岁男性,现居江门开平市;2人病情均危重。第3名为64岁男性,住在广州市海珠区,患糖尿病4年馀,已於18日死亡。而安徽省患者为60岁男性,现住宣城市,是菜场乾货经营人员,病前曾到活禽市场,13日发病,19日入院治疗,现病情危重。 目前全国共确诊362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其中至少80例死亡,2013年10月以来出现当地感染病例的地区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湖南、上海、北京、安徽,另外,马来西亚有1例来自广东的输入病例。 本澳方面,昨日下午5时至今日下午5时卫生局没有需要进行甲型H7N9检测的怀疑病例报告,至目前为止,所有甲型H7N9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卫生局正持续和国家及邻近地区的卫生部门、世界卫生组织保持密切联系,监测各地和本澳疫情,并通过跨部门和公私营机构合作,为邻近地区或本澳一旦出现禽流感疫情做好预防和准备工作。根据目前情况,卫生局预计今年冬、春季期间内地会陆续出现更多人感染甲型H7N9禽流感病例,亦不排除本澳出现病例,卫生局已要求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密切留意,若有怀疑个案,应及时作出检测或转介。 根据目前资料,甲型H7N9禽流感主要通过接触带病毒的禽鸟或其产品、分泌物、排泄物而感染,该病毒可能存在人和人之间有限度的传播,但尚无证据表明可以在人和人之间持续传播。为防范甲型H7N9禽流感疫情,卫生局除要求禽鸟管理部门、各医疗机构保持警惕和作出各项准备外,亦呼吁市民注意下列事项: . 避免前往有出现甲型H7N9禽流感疫情地区的街市、农场等有售卖或展示禽鸟的地方;
. 避免接触禽鸟及其分泌物、排泄物;如有接触,应立即洗手;
. 切勿购买、携带未经检疫的禽鸟;切勿进食未经彻底煮熟的禽鸟肉、内脏、血制品及蛋等;
. 注意个人卫生,经常洗手;
. 如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应戴上口罩,尽快就医,并向医生详述旅行史及动物接触史。 有关甲型H7N9禽流感的详细资料,可查阅卫生局网页(www.ssm.gov.mo)或致电卫生局传染病查询热线(28 70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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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出现流感样疾病群集性感染
卫生局今日(21日)接获1间学校出现流感样疾病群集性感染报告,位於氹仔米尼奥街的培华中学附属小学暨幼稚园K1A及K1B班累计10名学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等上呼吸道症状,分别为8名男童及2名女童,年龄介於3至4岁,全部患者已到医疗机构诊治,无住院及无重症个案。卫生局已安排采集部分患者的呼吸道样本送检,有关学校已加强清洁消毒和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等感染控制措施,及严格执行患病学生及员工不能上学的规定。 卫生局现正密切监测学校和社区内的流感流行情况,同时提醒市民,为减少患上流感或其他上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确保自己及家人睡眠充足,饮食均衡以及勤做运动;
2. 保持良好的个人衞生习惯,勤洗手;
3. 打喷嚏或咳嗽时应掩着口鼻,用纸巾包好痰涎及分泌物,放入有盖的垃圾桶内,及尽快洗手;
4. 保持空气流通及良好的环境衞生;
5. 凡有感冒病徵、需要照顾病人及进入医院及诊所的人士,都应戴上口罩;
6. 如有不适,应立即就诊及留在家中休息。
有关详情可查阅卫生局网页( http://www.ssm.gov.mo/csr/ )或致电热线电话287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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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消费物价指数
统计暨普查局资料显示,受农历新年在今年1月而去年则在2月的影响,今年1月综合消费物价指数(127.85)按年上升6.35%,升幅主要由外出用膳、住屋租金,以及理发服务收费上调带动。 与去年1月比较,升幅较显着的大类为住屋及燃料(+11.26%)、康乐及文化(+8.18%)和食物及非酒精饮品(+6.73%),主要是租金上升、岁晚期间外出用膳及旅行团收费调升,以及鲜活食品价格普遍上升所致;而通讯价格指数则下跌1.62%。今年1月甲类(128.25)及乙类(128.31)消费物价指数按年分别上升6.93%及6.30%。 今年1月综合消费物价指数按月上升0.77%。其中,杂项商品及服务和康乐及文化的价格指数按月上升2.69%及1.72%,主要是理发服务及旅行团收费调升;另一方面,冬季成衣减价促销,令衣履价格指数下跌1.65%。甲类及乙类消费物价指数按月分别上升0.86%及0.77%。 至今年1月为止的十二个月,综合消费物价平均指数较前一期上升5.61%,住屋及燃料(+10.05%)、食物及非酒精饮品(+6.64%)和医疗(+6.31%)指数升幅较大;通讯及教育价格指数则分别下跌2.33%及0.97%。甲类及乙类消费物价平均指数分别录得6.20%及5.50%的升幅。 以2008/2009为基期的综合消费物价指数是反映物价变化对本澳整体人口的影响。甲类消费物价指数代表约50%住户,每月平均开支在6,000至18,999澳门元之间;乙类消费物价指数代表约30%住户,每月平均开支在19,000至34,999澳门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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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室正街及部份西坑街行人道美化工程

为延续美化西坑街道路及周边之行人道,民政总署将於二月二十六日起对竹室正街及部份西坑街进行行人道美化工程,施工期约九十个工作天。 上述之美化及重铺行人道工程全长约为二百米,分左右两边行人道进行施工,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於行人道进行铺砌四种颜色凿面麻石地砖、翻新现有围栏等。工程施工期间,民署将协调澳门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澳门电讯及有线电视等专营公司进行地下管线铺设工作。 工程进行期间有关路段将实施有限度通车及禁止泊车,对引致之交通不便望市民谅解,并提醒各驾驶者须小心留意路面情况及遵守路上设置之临时交通标志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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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局长吴卫鸣周日讲解文遗法

《文化遗产保护法》即将於三月一日正式生效,为广推该法,文化局将於本周日(二月廿三日)上午十时正,在澳门博物馆演讲厅(大三巴牌坊旁之澳门博物馆扶手电梯直上)举办面向市民大众的《文遗法》讲解会。届时文化局局长吴卫鸣将透过澳门的旧地图,以有趣生动的方式向公众讲解澳门的文物,藉此增加市民对本澳文化遗产的了解。
《文遗法》明确确立了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范围,以及文化遗产的评定程序及标准等,对本澳文物保育工作的执行和开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文化局重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今年将积极进行新法的推广工作,陆续推出其他推广项目,加大力度增强社会大众对《文遗法》的认识,并更好把《文遗法》融入社区,让本澳市民建立起正确的文化遗产保护概念。是次讲解会将有助增强本澳市民对该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讲解会以粤语进行,设葡文即时传译,费用全免,欢迎有兴趣的市民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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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城市规划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为有效执行第12/2013号法律《城市规划法》,该法规定透过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其施行细则,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了《城市规划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草案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检讨和修改,规划条件图的发出、修改及废止等程序及期限,以及订定赔偿金额的程序与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详细规范城市规划流程,提高规划透明度
行政法规草案订定了编制、检讨、修改和中止城市规划的一系列程序规则,当中尤为突出的是城市规划程序中的各种社会互动,特别是在城市规划草案的推广、展示和公开谘询,收集拥有私有土地的物权之人、国有土地承批人的意见及建议,以及听取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意见方面。亦明确规范了程序的各个期间,如公开谘询或收集利害关系人意见期结束后,土地工务运输局须於一百八十日内整理及发布意见分析报告,并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听取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则须於六十日内发表意见。 二、规范赔偿金额的订定程序,保障业权人合法权益
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草案详细规范了政府与利害关系人藉协议达成赔偿金额的程序及有关内容。程序包括订定首次实施或修改城市规划导致的赔偿、制定预防措施导致的赔偿、宣告城市规划无效导致的赔偿。协议内容则包括赔偿金额、支付赔偿方式和透过财产或权利作赔偿等。草案亦规定按《城市规划法》第五十四条设立的"评估委员会"主要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房屋局、财政局和法务局四个公共部门代表组成,为政府提供赔偿金额的建议,其成员由行政长官批示委任。 三、制定规划条件图编制流程
草案规范了规划条件图的发出程序及期间。包括土地工务运输局在编制草案时,须依法要求其他公共行政部门发表意见,并就规划条件图草案进行为期不少於十五日的意见收集,以收集利害关系人及公众的意见。除依《城市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获运输工务司司长豁免外,意见收集期结束后,土地工务运输局须向城市规划委员会送交规划条件图草案及所收集的意见,以便该会在三十日内对草案发表意见。 经考虑了收集到的所有意见后,土地工务运输局须进行以下工作:认为有必要时,进行补充研究;或修改规划条件图;或於四十五日内发出规划条件图。但如对规划条件图草案作出重大修改,须开展新一轮收集利害关系人及公众意见的期间,并听取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意见。 四、设立跨部门委员会,加强公共行政部门之间的整合和协调
草案规定与城市规划相关职责的公共行政部门应互相合作协调外,亦规定设立主要由文化局、民政总署、交通事务局、建设发展办公室、运输基建办公室、环境保护局、房屋局和旅游局八个公共行政部门代表组成的"跨部门委员会",作为政府内部协调、跟进以及评估城市规划工作的机构。有关成员由行政长官批示委任,而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负责协调该委员会工作。
为配合《城市规划法》的生效,行政法规将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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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城市规划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2/2013号法律《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委员会的其他职权、组成及运作方式,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城市规划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一个谘询机构,负责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检讨及修改程序中,以及在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发出规划条件图的程序中发表意见。行政法规草案规定,委员会职权除法律规定外,尚包括:就城市发展策略研究、城市规划范畴的法规及规章草案、城市规划的技术规定及指引、行政长官所交予的其他事宜提供意见;编制和通过委员会的内部规章;行使其他法规或规章所定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包括副主席在内的最多三十五名委员组成。主席由运输工务司司长担任,副主席从委员中委任。三十五名委员包括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文化局局长、交通事务局局长、环境保护局局长、房屋局局长、法务局局长、旅游局局长,以及最多二十七名在城市规划范畴或与其相关的其他范畴的专业人士以及获社会公认为杰出的人士;专家及杰出人士的任期为三年,可续期。 委员会每月举行一次平常全体会议,并可由主席主动或应至少三分之一委员的书面请求召开特别会议。全体会议中就编制、实施、检讨和修改城市规划,发出规划条件图及城市发展策略研究等事宜作讨论的部分属公开,但属依法须保密的情况除外。委员会可按其需要议决设立专责小组,以就全会交予的事宜进行研究和发表意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提供委员会及专责小组运作所需的行政、技术及后勤支援。 行政法规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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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文化遗产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设立文化遗产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组织及运作由行政法规规范。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文化遗产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文化遗产委员会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谘询机构,具职权依法就徵询其意见的事项发表意见,委员会尤其具职权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不动产及动产的评定建议;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或属组成建筑群、场所的不动产的拆除许可;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更改使用申请;订定缓冲区;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以及根据第11/2013号法律第二十九条(五)项规定所指明的位於缓冲区的不动产被出售,或以该等不动产作代物清偿时,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取得的优先权;产生巨大影响的公共或私人工程的规划条件图及工程计划;取得或徵收被评定、待评定以及位於缓冲区且处於第11/2013号法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状况的不动产;适用《土地法》的制度,以国有土地的权利交换包括在建筑群、场所及缓冲区内的土地以及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澳门历史城区"的保护及管理计划或局部计划;被评定或待评定的动产的永久出境;发现考古物及考古遗迹奬励的给予及订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指引;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清单;项目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除名;识别和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保护具文化价值的不动产的工程提供财政或技术支援。此外,委员会尚可主动提出促进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案及建议,以及通过委员会的内部规章。 草案建议,委员会由最多十九名成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社会文化司司长担任,文化局局长担任委员会副主席,其他成员包括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法务局局长或其代表、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或其代表、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文化局代表一名,以及最多十二名尤其在建筑、规划、历史、文化范畴的专家或学者,以及公认具能力的社会人士。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文化局代表,以及专家和杰出人士的任期为三年,可续期。 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和专责小组的方式运作,而全体会议则分为平常会议和特别会议。委员会的平常会议每年举行六次,特别会议则由主席主动或应至少三分之一的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召开。委员会可决议或按委员会主席的决定设立专责小组,负责就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专题进行研究、跟进,以及制订和提出建议、提交报告。此外,委员会设有秘书处,负责提供委员会日常运作所需的技术、行政及后勤辅助。 行政法规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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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调查口腔护理用品及奶粉专项价格
消费者委员会履行6月12日第4/95/ M号法律第10条第2款b)之规定,於2月20日进行了"口腔护理用品"及"奶粉"两项专项价格的调查工作,并已将有关的资料上载於该会网页 (www.consumer.gov.mo) 供消费者查阅及比较。是次调查亦同时上载於消委会的"澳门超市物价情报站"iPhone及Android手机应用程式内供消费者查阅及比较。
消费者如有相关查询,请致电该会热线电话:8988 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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