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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管制《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添汞产品之进口、出口及转运
根据第50/2017号行政长官公告及第7/2025号行政长官公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及其修正案已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因应《公约》相关附件和缔约方大会进一步将多项添汞产品纳入管制范围,故为履行《公约》的要求,经综合分析澳门的实际情况,以及经咨询相关业界、公众的意见和参考外地经验,同时考虑目前巿面上已具备相关替代品(例如无汞电池、LED灯具、电子温度计等),特区政府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五)项及(六)项的规定,透过第109/2025号行政长官批示,禁止十四项添汞产品的进口、出口及转运,以更好履行《公约》要求,保护环境质素和居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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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 至 12月31日
4月7日 至 8月31日
5月10日 至 11月23日
6月7日(六)、6月15日(日)、6月21日(六)及6月28…
6月14日 至 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