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出入境管理、居留

出入境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1. 出入境事务站人员接收澳门居民的身份证后,立即检查证件及核对持证人,并以光学阅读机或手动方式将居民身份资料输入电脑,确认资料无误后将身份证交回居民。
  2. 澳门居民经“一户通”完成“电子身份”登记后,通关时打开“我的服务”中“我的通关”生成二维码,然后在常规自助通道第一道闸门自行扫码,又或在人工通道听从警员指示自行扫码,即可取代提交实体身份证的步骤。合作查验自助通道暂不适用“我的通关”。
  3. 年满7周岁或以上之澳门居民及持卡式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在申办该证件时已授权本局使用其指纹模板信息之内地居民,可以使用自助过关系统办理出入境手续。
  4. 本地居民其证件在境外因遗失或被盗窃,当抵澳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或任何旅行证件,出入境事务站人员将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为其制作核实身份资料申请书及套取指纹,透过本局与身份证明局联网电脑上的资料认别申请人的身份,经确认无误后允许申请人入境。
  5. 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厅对非本地居民的出入境作电脑记录,并在其所持之护照或旅行证件,又或其他被认为适合的文件上作记录,当中载明获许可逗留的期限;以及在必要时收集生物识别资料,以确定或确认身份。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澳门居民出入境(经人工通道):澳门居民。
  2. 澳门居民出入境(经自助通道):年满7岁及身高1.2米或以上澳门居民。
  3. 澳门居民出入境(经合作查验自助通道):符合条件的澳门居民(见下表)。

口岸

适用条件

青茂口岸

持用澳门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含非中国籍),已办理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现仅限持上述证件的澳门居民经青茂口岸通关。)

港珠澳大桥口岸珠澳旅检大厅

持用澳门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含非中国籍),已办理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横琴口岸
旅检大厅
– 随车人员验放厅

持用澳门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含非中国籍),已办理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持用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外国护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已办理澳门和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持用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外国电子护照(具有6个月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已办理澳门和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持用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外国电子护照(具有6个月以上多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已办理澳门和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横琴口岸—联合一站式车道

驾驶者持用澳门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含非中国籍),已办理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驾驶者持用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外国护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已办理澳门和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驾驶者持用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外国电子护照(具有6个月以上外国人居留许可),已办理澳门和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4. 非澳门居民出入境:非澳门居民。
5.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人士首次入境: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人士。
6. 更改入境目的:非澳门居民。
7. 申请限制未成年人出境:澳门居民及非居民。
8. 补发逗留/居留许可凭条:非澳门居民。
9. 外地遗失证件之澳门居民入境:澳门居民。
10. 非澳门居民登记自助过关:非澳门居民。

传统两门式自助通道

适用人员

适用条件

办理自助通关备案所需文件

内地居民
(年满7岁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

无须办理自助通关备案即可使用本澳传统两门式自助通道,在办理证件时已授权港澳地区使用其生物特征进行自助通关。

持用电子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具有「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外地雇员家团成员之「逗留特别许可」或外地学生之「逗留特别许可」。

持用特别逗留证。

须带备有效的特别逗留证及有效的非电子/电子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办理自助通关备案。

香港居民
(年满11岁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持有载有“*”、“***”或“R”标记的香港居民身份证。

须带备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办理自助通关备案。

持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

须带备有效期90日以上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及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办理自助通关备案。

台湾居民
(年满7岁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须带备有效期90日以上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倘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地区旅行证件办理自助通关备案。

持用台湾地区旅行证件,且具有「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外地雇员家团成员之「逗留特别许可」或外地学生之「逗留特别许可」。

须带备有效期90日以上的台湾地区旅行证件和倘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逗留许可凭条,外地雇员尚须带备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或申办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之「收入收据」正本,以便办理自助通关备案。

外籍人士
(年满7岁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澳洲护照、韩国护照、葡萄牙护照、新加坡护照、巴西护照或德国护照。

须带备有效期90日以上的相关护照办理自助通关备案。

持用外国护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为载于《公报》获行政长官豁免的国家之国民 https://www.gov.mo/zh-hans/services/ps-1474/ps-1474b/

须带备有效期90日以上的相关护照办理自助通关备案。

持用外国电子护照(具有6个月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且为载于《公报》获行政长官豁免的国家之国民 https://www.gov.mo/zh-hans/services/ps-1474/ps-1474b/

须带备有效期90日以上的相关护照办理自助通关备案。

持用外国护照,且具有「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外地雇员家团成员之「逗留特别许可」或外地学生之「逗留特别许可」。

须带备有效期90日以上用作申办逗留特别许可的护照及逗留许可凭条,外地雇员尚须带备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或申办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之「收入收据」正本,以便办理自助通关备案。

 

合作查验自助通道

口岸

适用人员

适用条件

青茂口岸

内地居民
(年满7岁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或电子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在办理上述证件时已授权港澳地区使用其生物特征进行自助通关。

香港居民
(年满11岁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含非中国籍),已办理澳门和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现仅限持上述证件的港澳居民和内地居民经青茂口岸通关。

港珠澳大桥口岸珠澳旅检大厅

内地居民
(年满7岁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或电子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在办理上述证件时已授权港澳地区使用其生物特征进行自助通关。

香港居民
(年满11岁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含非中国籍),已办理澳门和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台湾居民
(年满7岁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已办理澳门和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横琴口岸
旅检大厅
随车人员验放厅

内地居民
(年满7岁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或电子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在办理上述证件时已授权港澳地区使用其生物特征进行自助通关。

香港居民
(年满11岁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含非中国籍),已办理澳门和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台湾居民
(年满7岁及身高1.2米或以上)

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已办理澳门和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外籍人士
(年满 7 岁及身高 1.2 米或以上)

持用外国护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符合豁免签证及预先入境许可进入澳门条件*,已办理澳门和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参见本澳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9条,符合豁免签证及预先入境许可进入澳门条件包括:载于《公报》获行政长官豁免的国家之国民https://www.gov.mo/zh-hans/services/ps-1474/ps-1474b/持有本澳逗留特别许可人士(外地雇员、外地雇员家属和外地学生等)、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人士等。

持用外国电子护照(具有6个月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且符合豁免签证及预先入境许可进入澳门条件*,已办理澳门和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参见本澳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9条,符合豁免签证及预先入境许可进入澳门条件包括:载于《公报》获行政长官豁免的国家之国民https://www.gov.mo/zh-hans/services/ps-1474/ps-1474b/持有本澳逗留特别许可人士(外地雇员、外地雇员家属和外地学生等)、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人士等。

横琴口岸联合一站式车道

内地居民
(仅限驾驶者使用)

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附有多次有效赴澳签注),在办理上述证件时已授权港澳地区使用其生物特征进行自助通关。

持用(电子/非电子)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附有多次有效赴澳签注),其中非电子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需办理澳门与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香港居民
(仅限驾驶者使用)

持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含非中国籍),已办理澳门和内地自助通关备案手续。

11. 修正入境时获批的「逗留许可」:入境本澳后发现获批错误逗留期限的非澳门居民。
12. 申请「个人出入境纪录证明」:曾在本澳官方出入境事务站进出境之人士。
13. 随车出入境:

  • 经关闸出入境事务站车道办理出入境手续
    • 驾驶者:持有符合两地有关规定驾驶执照的澳门居民或旅客。
    • 随车乘客:外交礼遇人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持中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士、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人士、持《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人士,上述五类以外且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士(仅限没有成年乘客陪同的情况下)。
  • 经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出入境事务站车道办理出入境手续
    • 驾驶者:持有符合两地有关规定驾驶执照的澳门居民或旅客。
    • 随车乘客:70岁或以上老人、10岁或以下儿童、孕妇等需扶助的中国公民及残障不便人士。
  • 经港珠澳大桥出入境事务站车道办理出入境手续
    • 驾驶者:符合粤澳或港澳两地有关驾驶跨境私家车资格的澳门居民或旅客(驾驶往来港澳车辆者必须为指定驾驶员以及已办理相关部门往返两地之手续)。
    • 随车乘客:外交礼遇人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持中国护照人士、持中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士、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人士、持《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人士,上述六类以外且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士(仅限没有成年乘客陪同的情况下)。

服务结果

  1. 澳门居民出入境(经人工通道):入境及出境澳门特别行政区。
  2. 澳门居民出入境(经自助通道):入境及出境澳门特别行政区。
  3. 澳门居民出入境(经合作查验自助通道):入境及出境澳门特别行政区。
  4. 非澳门居民出入境:入境及出境澳门特别行政区。
  5.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人士首次入境: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
  6. 更改入境目的:成功申请后,可获批更改入境目的。
  7. 申请限制未成年人出境:成功申请后,可限制未成年人出境。
  8. 补发逗留/居留许可凭条:成功申请后,可获补发逗留/居留许可凭条。
  9. 外地遗失证件之澳门居民入境:成功确认身份后,可入境澳门。
  10. 非澳门居民登记自助过关:成功登记后,可经自助过关通道入境及出境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澳门居民。
  11. 修正入境时获批的「逗留许可」:成功申请后,可获批修正入境时获批的「逗留许可」。
  12. 申请「个人出入境纪录证明」:成功申请后,可获发「个人出入境纪录证明」。
  13. 随车出入境:入境及出境澳门特别行政区。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总览表


出入境事务站使用规则

适用人群:进入各出入境事务站范围内之人士

查询电话: (853) 2872 5488 (24小时出入境热线)

网     页:https://www.fsm.gov.mo/psp

建议及投诉:

  • 电话:(853) 2878 7373 (24小时投诉热线)
  • 电邮:psp-info@fsm.gov.mo
  • 网上:治安警察局网页内的「网上建议及投诉」专区
  • 邮寄:澳门氹仔北安码头大马路治安警察局总部大楼 治安警察局局长公共关系处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一百条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出入境事务站的使用及运作。

  1. 为保持环境整洁及确保通关秩序正常,进入出入境事务站范围内之人士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现场的告示及工作人员发出的正当指示(包括治安警察局、卫生局、海关、司法警察局等及其他执法部门);
    2. 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除下帽子,太阳眼镜等一切影响工作人员辨别样貌特征的物品,并停止使用一切电子设备;
    3. 尊重他人,照顾同行长者及小童,符合资格的人士可使用关爱通道;
    4. 看管好随身物品,禁止随意摆放或弃置,也禁止携带任何可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5. 禁止插队或跨越围栏、以及在非对外开放时间闯入或停留;
    6. 禁止长时间停留、禁止喧闹、嬉戏及骚扰他人或扰乱正常运作的行为;
    7. 禁止踏骑自行车、电动车(明显行动不便者除外);
    8. 禁止拍摄、录像及录音,但获预先许可者除外;
    9. 禁止展示旗帜或横额,或一切影响公共安全及秩序的活动;
    10. 禁止携带动物,但获预先许可者除外;
    11. 禁止乱抛垃圾、随地吐痰或擤鼻涕、以及随处便溺;
    12. 禁止涂污及损毁口岸范围的设备及物品;
    13. 禁止全身或局部裸露致使他人不安;
    14. 禁止吸烟;
    15. 禁止未经许可进入限制区域;
    16. 禁止逃避出入境的管控,尤其是在自助过关通道内与他人同行。
  2. 对不遵守本规则的用户,将按适用的法例或《公共地方总规章》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也可被拒绝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
    1. 违反本规则第一条第10款规定者,可科澳门元300元的罚款;
    2. 违反本规则第一条第11至第13款规定者,可科澳门元600元的罚款;
    3. 违反本规则第一条第14款规定者,可科澳门元1500元的罚款;
    4. 违反本规则第一条第15款规定者,可科澳门元3000-9000元的罚款;
    5. 违反本规则第一条第16款规定者,可科澳门元5000-15000元的罚款。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厅、居留及逗留事务厅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电邮:sminfo@fsm.gov.mo

网址:http://www.fsm.gov.mo/psp/cht/main.html

#

出入境事务站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1

关闸出入境事务站

澳门关闸广场

(853) 8980 0321

(853) 8980 0323

2

青茂出入境事务站

青茂口岸澳门边检大楼

(853) 8591 0321

(853) 8591 0422

3

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出入境事务站

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

(853) 8805 4322

(853) 8805 4530

4

港珠澳大桥出入境事务站

港珠澳大桥澳门边检大楼

(853) 8805 0323

(853) 8805 0300

5

珠澳跨境工业区出入境事务站

澳门工业园大马路

(853) 2827 1327

(853) 8799 3330

6

外港码头出入境事务站

澳门海港前地外港客运码头

(853) 8798 5327

(853) 8798 5304

7

氹仔码头出入境事务站

澳门氹仔北安大马路

(853) 2885 0355

(853) 8295 7300

8

机场出入境事务站

澳门氹仔伟龙马路澳门国际机场

(853) 8898 1317

(853) 2886 1162

9

内港及游艇码头出入境事务站

澳门火船头街

(853) 2893 9434

(853) 2893 9403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5-05-15 16:54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