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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廣告及招牌准照

續期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根據經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條第2款規定,准照的續期申請應於1月至2月期間遞交,但法律另定期限者除外。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出示文件:

1. 准照正本;
2. 由獲許可於本澳經營之保險公司發出之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單影印本(倘適用)。

必須遞交文件:

倘申請人無法出示上述1及2所要求出示之文件,申請人須遞交持牌人已填妥之「長期廣告及招牌准照續期聲明書」(格式 Mod.034/DLA/DHAL)。倘持牌人為個人,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倘持牌人為法人,聲明書須由合法代表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地點:

1.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2.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3.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4.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5.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網上辦理:登入 “商社通” 辦理(申請人必須持有一戶通個人或實體帳號)

郵寄申請:不適用


費用

申請費用:
1. 廣告
1.1 不發光 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門元80元; 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門元160元;
1.2 發光 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門元160元; 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門元320元;
2. 招牌
2.1 不發光 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門元40元; 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門元90元;
2.2 發光 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門元80元; 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門元160元;
註:根據第25/2024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豁免2025年度有關的廣告招牌准照費用及印花稅。

表格費用:

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印花稅:

倘准照費用多於50元,須繳付准照費用的10%。
註:根據第25/2024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豁免2025年度有關的廣告招牌准照費用及印花稅。

保證金:

無須繳付保證金

收費及價金表: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時間:在申請文件具備條件後1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不適用


相關規範或要求

不適用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進度結果:

網上辦理:登入 “商社通” 查詢

親臨辦理:不適用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一、親臨領取

二、網上下載准照

持牌人可透過 “商社通” ,於准照有效期內自行下載最新的准照。(持牌人必須持有一戶通個人或實體帳號)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5-04-2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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