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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布《對特別的士服務的監察工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審計署今(27日)公布《對特別的士服務的監察工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重點披露當局在監察特別的士服務方面的各種問題。審計發現指,有關問題均源於批給合同的規定未被嚴謹執行,不僅影響公共利益的實現,亦有違市民藉特別的士服務滿足出行需求的殷切期望。

為紓緩市民出行的問題,特區政府先後兩次就特別的士准照開展公開競投。特別的士自2017年4月起陸續投入營運,當中第一批合共100輛俗稱“藍的”之經營期至2025年9月30日,第二批合共200輛“紅的”則至2028年5月31日期滿。兩次公開競投均由同一承批人中標,根據批給合同,承批人繳付予特區的回報,以每年每個特別的士執照6,000澳門元計算。

為達至提供特別的士服務之目的,招標文件清楚列明各類技術條款供競投者考慮,當中包括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標準、預約特別的士服務流程等,這些條款亦載於批給合同,作為確保承批人服務質素的重要條款。根據批給合同和相關法規,交通事務局(下稱“交局”)為特別的士服務監察工作的主要負責部門,因此,是次審計工作主要審查交局對批給經營特別的士的監察措施,並以2023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間的營運數據作為審計基礎,結果發現該局未有妥善履行監察職責。

在“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的監察方面,特別的士之招標文件及批給合同訂明了有關計算方式,審計署經計算,發現承批人長期不達標,當中日間的上下班時段尤為嚴重,但交局不僅未有妥善監督,反而基於承批人指車輛老化影響營運,並認為在多個不合格時段內仍有一定數量的“候召中”車輛行駛,判斷可滿足市民出行需求,而先後兩次自行放寬對“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的監察標準,影響公共利益的實現。放寬監察標準前,交局曾按合同規定就未達標情況作出一次處罰,放寬後則未見開展任何處罰程序。

審計報告指,交局自行將計算“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的參數,由“已發出的士執照數量”放寬至批給合同沒有規定且由承批人提供的“當月可安排營運的最低車輛數量"。以“紅的”2025年1月為例,按交局放寬的參數計算,“最低營運車輛數量”較以原參數計算的數量減少約24%。而即使放寬了標準,在審查期間,承批人每月仍未能達標。此外,由於不同時段均訂定了車輛營運比率,承批人應有不少於20%的車輛作調配,因此有關車輛老化而影響“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的理由並不成立。同時,有關有一定數量的“候召中”車輛行駛便可滿足市民出行需求的說法亦欠理據,除了有關數據顯示未能成功召車的比率甚高外,部份情況也基於召車系統僅供搜尋指定範圍內的車輛,若車輛不在限定範圍內則無法即時召車,故難以印證交局的推論,亦不能成為放寬標準的理由。

在預約服務及交通安全監察方面,承批人並未按規定提供預約服務,不僅未有於指定時間內向乘客提供乘車資訊,更自行大幅縮短配車安排的時間,以致通知乘客預約成功時並不保證配車,而就預約機制可能出現的失約或延誤,交局亦沒有運用承批人提供之營運數據進行主動監察。此外,審計發現半數“紅的”並沒有按規定於營運前完成安裝“駕駛行為及狀態監控系統”,約25%車輛的系統從未能把任何警示數據上傳至承批人的系統,至2025年2月,即“紅的”投入營運後將近6年仍未解決問題,未能有效達致推動駕駛員提供安全及優質服務之目的,突顯交局監察力度明顯不足。

審計署認為,上述種種情況均源於批給合同的相關規定未被嚴謹執行,以及交局未有妥善履行監察職責。對於事先設定並經承批人同意的經營條款,嗣後不應以經營困難作為不予遵守的辯解理由,倘若在通過嚴謹的招標程序後可允許承批人不按規則執行,那麼對善意相信及遵守規則的競投者以及潛在競投者,顯然有欠公允。事實上,在“藍的”投入服務約1年4個月後,便開展“紅的”的公開競投,若有意見認為在實際執行上存在困難,則交局在新一輪競投前理應充分評估,設定相應條款,然而,交局在“紅的”招標條款中的“最低營運車輛數量”、“預約特別的士的運作流程”均無作出調整。

審計署指出,處罰只是最後的監察手段,批給合同的條款設定和執行監察均由交局跟進,為紓緩社會大眾“搭車難”的問題,該局必須以堅定決心妥善履行法定監察職責,全面檢視及查找不足,及時糾正,並在未來倘開展的新批給程序中訂定能有效回應社會訴求的招標條件及合同條款,設定相應的監察措施,以謀求公共利益為根本目的,盡力滿足大眾的出行需求。

上述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s://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辦公時間到審計署免費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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