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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供排水的一般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供排水的一般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鑑於現行《澳門供排水規章》生效逾二十八年和都市規模日益擴大,有必要完善和提高本澳供水、排水設施的技術條件,以配合社會經濟發展。同時,為落實特區政府發展再生水的施政目標,須對再生水作出規範。為此,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

法規規定供排水系統的核心框架和再生水的使用,包括在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範圍內的新建樓宇須鋪設再生水管網。關於供排水系統的設計、安裝和運作,設備和設施物料質量要求的技術規範,以及再生水的具體安排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法規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而有關再生水的規定則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