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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教青局職員偽造文件騙取社團資助被判五年實際徒刑


2006年,甲入職當時的教育暨青年局(即今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負責青年社團活動資助的審批及監察工作。甲清楚知悉教青局有關活動資助的內部規章制度,亦獲授權存取用作處理資助申請個案的電腦系統,包括新增及刪改申請個案等。2017年,甲夥同他人出資成立一社團。甲一直實際管理該社團的人事、財政及會務,但卻從未被登記為該社團的大會領導或理監事會成員。2017年至2020年,甲利用涉案社團向教青局申請一系列社團活動資助,並通過製作和提交虛假報告文件,欺騙教青局批給超出實際可資助的金額。在資助申請截止後,甲還利用職權之便利,擅自新增及修改涉案社團向教青局提交的年度資助計劃。作為教青局資助分析員,甲一直向上級隱瞞其與涉案社團之間存在利害關係,未有遵守迴避義務,直接處理該社團及與之相關的活動資助申請、監察該等活動的資助情況。甲在明知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下,仍向上級作出給予資助批給的建議,促使該等活動最終獲得資助。2021年,相關部門時任處長要求下屬以保密方式分析涉案社團的資助申請材料,並將有關調查文件儲存於部門內部伺服器。甲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複製了上述文件,並將之發送給該社團成員,以期規避教青局乃至廉政公署的調查。經檢察院提起控訴,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於2023年裁定甲觸犯十八項詐騙罪、十九項偽造文件罪、七項濫用職權罪、兩項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三項電腦偽造罪以及一項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共判處七年實際徒刑。甲不服,遂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針對甲提出有關犯罪表面競合的上訴理由,合議庭援引判例指出,中級法院就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裁決,有裁判認為當行為人同時觸犯詐騙罪及偽造文件罪時,由於兩罪相關法律條文所保護的法益不同,兩罪之間為實質競合,亦有裁判認為如果兩者所保護的法益之間有緊密聯繫,則可以認定手段犯罪完全附屬於目的犯罪,那麼兩者之間就存在表面競合的關係。本案中所涉及的文件是教青局活動資助申請所需文件,該等文件不具獨立性,只能用於該次犯罪行為。因此,偽造文件罪是一個手段,且是必要手段,而詐騙罪是目的,甲的行為不應被二次評價而判以兩罪,而偽造文件罪應被相關詐騙罪吸收,故合議庭開釋甲被控訴的十八項偽造文件罪。

對於甲以教青局資助分析員的身份在執行職務時於批給建議書上作出不實的批給建議,合議庭認為,這一行為雖然同時符合濫用職權罪和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的罪狀,但根據濫用職權罪的處罰規則,原審法院不應同時以兩罪對甲作出處罰,而應是按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予以處罰。針對甲利用職權便利擅自修改教青局電腦系統中的申請資料的問題,合議庭認為,這一行為雖然同時符合濫用職權罪和電腦偽造罪的罪狀,但根據濫用職權罪的處罰規則,僅應按電腦偽造罪對其作出處罰。綜合上述兩部分,合議庭開釋甲四項濫用職權罪。

綜上,合議庭開釋甲的十八項偽造文件罪以及四項濫用職權罪,裁定甲觸犯十八項詐騙罪、一項偽造文件罪、三項濫用職權罪、兩項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三項電腦偽造罪以及一項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數罪競合,合共判處甲五年實際徒刑。

參閱中級法院第133/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