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繕立公證書

公司設立公證書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  欲透過公證署的“一站式”服務設立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倘有的秘書及具有充分授權之受任人,須親臨公證署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

  1. 已填妥的公司之設立申請表(包括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資料表格);(可於各公證署服務點索取或於法務局網頁下載)
  2. 所有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和倘有的秘書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若股東已婚,須遞交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婚姻證明文件的副本;
  3. 若以受權人或法人代表身份簽署公證書,則須遞交證明其身份及權力的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如:授權書、會議記錄等);
  4. 已填妥的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表格;(自然人/法人附件

二、 公證署接收上述文件後,由其代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申請“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如經該局審查後認為有關商業名稱須修改,則公證署將通知申請人作出修改,然後由公證署再次遞交給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審批。

三、在收到“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後,公證署將通知申請人到公證署簽署“公司之設立公證書”的日期及時間。

四、所有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和倘有的秘書、受權人或法人代表須帶同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如期出席簽署上述公證書及其他所需文件,同時繳納公證費用及商業登記手續費。

五、簽署上述公證書後,公證署將相關文件交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登記。另外,利害關係人可持公證書的證明前往財政局填寫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M/1格式)申報開業。

六、完成商業登記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會以短訊形式通知,並可於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辦理進度查詢”系統中下載商業登記的副本(下載期限為30日)。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第一公證署

地址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二樓

第二公證署

地址   :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三樓

海島公證署

地址   :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濠珀三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網上取籌及預約

遠程取籌及預約服務

註:市民可按法律規定使用優先接待服務,詳見登記公證機關優先接待指引準則

 

網上查證服務

公證查證平台


費用

  1. 申請公司名稱(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澳門元 65元。
  2.  簽契日向公證署繳交:1. 公證費用(立契費):手續費+印花稅+雜費
    手續費(a+b)
    a) 每份公證書:澳門元100元;
    b) 以公司的資本額(就總價值中每澳門元1,000元或不足該金額的部分以澳門元1,000元計算),按以下方式計算所得總和的手續費:
    – 澳門元 50萬元或以下的部份乘 0.5%;
    – 澳門元 5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 100萬元的部份乘 0.4%;
    – 澳門元 10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200萬元的部份乘 0.3%;
    – 澳門元 20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 500萬元的部份乘 0.2%;
    – 澳門元 500萬元以上,超出的部份乘 0.1%。
    印花稅(c)
    c) 每份公證書:澳門元100元(若資本額不超過澳門元3萬元,則為澳門元 20元);
    雜費(d):公司的設立公證書的證明(即副契)及倘需要的對財政局的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M/1格式上的簽名進行公證認定的手續費。

    2. 商業登記手續費︰

    首次登錄費以公司資本額計算:
    – 金額不超過澳門元10萬元 — 澳門元300元;
    – 金額超過澳門元10萬元至澳門元100萬元 — 澳門元1,000元;
    – 金額超過澳門元100萬元 — 澳門元3,000元。

    3. 完成商業登記後,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送手機短訊通知有關的商業登記已完成,並可於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辦理進度查詢”系統中下載商業登記的副本(下載期限為30日)。

    註: 費用可以現金、支票、本票、「政付通」及「非接觸式智能儲值電子錢包」所涵蓋的電子支付工具支付;若以支票或本票繳付,抬頭為辦理簽契的公證署的名稱,例如“第一公證署”;若以支票繳付,簽發日期不得超過支付前的三天,倘金額超過澳門元 5萬元,必須採用保付支票。

前往登記公證服務模擬計費系統,請按此

註:相關計算結果只供一般參考及說明用途,實際公證及登記的費用應以公證署及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所計算為準。


審批所需時間

公證署自接獲申請並文件齊全後,五個工作天內完成申請文件的審批,倘通過審批,將按照各公證署排期時間,約定利害關係人前來簽署公證書。

服務承諾:收到申請並文件齊全後,五個工作天內確定簽署公證書日期。

 


備註/申請須知

  • 採用以下任一身份證明文件,以證實訂立公證書行為人的身份(包括居民身份證的電子標識):
    a)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b) 葡萄牙共和國之國民認別證;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d)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實體所發出的駕駛執照;
    e) 由治安警察局發出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f)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權限當局所發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
    g) 護照。
  • 若擬採用的公司名稱已被他人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作商標、營業場所名稱或標誌的註冊,須重新申請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
  • 簽署公司設立公證書後,公證書正本必須存於相關公證署內,其只可發出有法律效力的有關公證書的證明(俗稱副契)。
  • 登記公證服務的現場輪候情況,可於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現場輪候情況”系統,或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1. 網上查詢:進入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辦理進度查詢”系統,輸入申請日期及編號查詢;
  2. 致電相關公證署查詢;
  3. 電郵查詢;
  4.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法務局(DSAJ)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09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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