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總署於九月二十四日到安置格力犬場所巡查及檢視,惟仍有部份設施因受颱風影響未能趕及完成,以符合相關權限部門技術意見,故應逸園要求,民署同意延長逸園領回格力犬的日期多七天,至十月六日。
就逸園早前提出在路環一幅農用地安置所有格力犬的方案,民署經評估分析後,認為有關地點的面積較大,能集中照顧及管理,對保護動物有利,而按照逸園提供的資料,有關土地的使用已獲業主同意,且獲土地工務運輸局不持反對意見的前提下,故民署早前接受逸園安置格力犬的方案,並延長領回期多六十天至九月二十九日,並要求須在領回前進行檢視。
日前逸園通知有關場所的設施配置已完成,民署於九月二十四日到場按《動物保護法》檢視現場設施及環境情況,惟受颱風影響,部份設施未能按相關權限部門意見趕及完成,而考慮逸園表示可於本周內完成,且有關設施有助減低格力犬遷入後對周邊造成的影響,故應逸園要求,民署同意延長逸園領回格力犬的日期多七天,即須於十月六日前領回。
民署強調逸園作為飼主,有義務及有責任妥善安置格力犬,尤其必須依法為犬隻提供適當的飼養條件及作出合適的管理,有關責任不應由社會承擔,更不應以公共土地資源去解決私人問題。
政府各職能部門將按法律所賦予的權限及職責進行監管及執法,而民署作為《動物保護法》的執行部門,將持續監察逸園作為犬隻飼主應盡的責任,並將嚴格按《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執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