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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

行政會

監督

行政長官


職能

在行政長官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等事項前發表意見。


性質

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關


發言人

張永春

秘書長

許麗芳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南灣大馬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

電話
(853)2872 6886

傳真
(853)8989 5704


組織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2/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第1/1999號行政法規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制定《行政會委員通則》。

第2/2005號行政法規
(2005年3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核准《行政會委員通則》的第1/1999號行政法規及核准《行政會章程》的第2/1999 號行政法規。

第25/2011號行政法規
(2011年8月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及重新公佈第2/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章程》。

第26/2011號行政法規
(2011年8月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

第3/2012號行政法規
(2012年2月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行政會委員通則》。

第23/2023號行政命令
(2023年6月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行政會秘書處人員編制。


職責

行政長官在作出下述行為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

  • 作出重要決策;
  • 向立法會提交法案;
  • 制定行政法規;
  • 解散立法會。

組成

行政會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