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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N

登記及公證委員會

監督

行政法務司


職能

為協助法務局局長對登記及公證機關以及私人公證員行使指導職能的機關,對屬登記及公證機關以及私人公證員職權範圍內的事宜發表意見,但該意見僅在法律特別規定或獲法務局局長認可時,方具約束力。


組織法例

第59/99/M號法令
(1999年10月18日《澳門政府公報》)
核准《 民事登記法典》。

第22/2002號行政法規
(2002年10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

第4/2021號行政法規
(2021年3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

第14/2025號行政法規
(2025年10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職責

登記及公證委員會對屬登記及公證機關及私人公證員職權範圍內的事宜發表意見;屬以下情況,須徵詢登記及公證委員會的意見:

  • 擬向登記及公證機關或私人公證員發出命令;
  •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登記及公證委員會的意見,在法律規定其具約束力時或經法務局局長認可後,即具約束力。

登記及公證委員會可制定其內部運作規章。


組成

  • 法務局局長;
  • 一名法務局副局長;
  • 不少於五名在法務局和登記及公證機關擔任職務的登記官及公共公證員;
  • 不少於三名私人公證員。

登記及公證委員會主席由法務局局長出任;

登記及公證委員會秘書由登記公證及綜合事務廳廳長或其代任人擔任;該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