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SE
學生福利基金
監督
社會文化司
職能
資助社會暨教育援助活動。
性質
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法人基金
組成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 老柏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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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法例
第1/SAEC/87號批示
(1987年3月2日《澳門政府公報》)
關於本地區學生之財政援助(設立學生福利基金)。
第62/94/M號法令
(1994年12月19日《澳門政府公報》)
核准學生褔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廢止一九九○年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及第18/90/M號法令。
職權
- 將本身預算及管理帳目呈交監督實體審議;
- 根據適用之一般法例,許可由基金所負責之開支;
- 決議所有與基金管理有關且未被法律從其權限中排除之事宜。
基金運作
基金組織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該管理委員會由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教育暨青年局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處長、財政局之一名代表及教育暨青年局行政輔助科科長組成,並由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擔任主席,行政輔助科科長兼任秘書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