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P
樓宇維修基金
監督
行政長官
職能
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樓宇安全及環境衛生的保養、維修及更新工程提供資助。
性質
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法人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4/2007號行政法規
(2007年3月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設立樓宇維修基金。
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8年9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第18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1年1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樓宇維修資助及無息貸款計劃規章》。
第18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1年1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樓宇共同部分檢測資助計劃規章》。
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1年1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第18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1年1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第49/2022號行政法規
(2022年11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第18/2026號行政法規
(2026年6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第168/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6年7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樓宇維修資助及無息貸款計劃規章》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第169/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6年7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樓宇共同部分檢測資助計劃規章》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
第17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6年7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P級及M級樓宇共同部分維修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
職責
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樓宇安全及環境衛生的保養、維修及更新工程提供資助。
基金運作
樓宇維修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
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擔任主席的房屋局局長及該局一名工作人員,以及一名財政局代表。
除主席外,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其候補成員,以及相關任期,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和訂定。
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其餘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補成員代任。
主席在房屋局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及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房屋局負責向基金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