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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草案。

為落實《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規劃(2021-2030)》,提升的士服務質量,因應社會實際發展的需要,簡化和清晰審批標準和流程,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考慮到現行法例已就發動機及驅動系統作規範,為簡化和避免重複規範,法規刪除相關規定。

二、由於依法獲批准進口且符合現行法例規定可用作的士的車輛,其驅動系統的性能均可應對本澳的道路環境,法規刪除的士須配備容積等於或大於一千五百立方厘米汽缸的要求。

三、原有關於的士行李廂尺寸的規定未能配合實際需求,限制了業界選擇可用作的士的車款,故放寬對行李廂大小的要求,規定行李廂至少可容納兩個各自長闊高總和為一百五十八厘米的旅行箱。

四、的士屬高行駛量車輛,損耗程度相對較高,考慮到公共交通安全問題,法規明確使用滿五年之的士如被替代,其註冊須被取消,但使用少於五年之的士可將車輛註冊更改為私人用途。

五、為鼓勵業界更換車輛以提升服務質量,法規簡化更換的士的要求,無需限於“在檢驗中最終不獲通過”的要求,只需交通事務局許可便可申請更換舊車。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