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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違反選舉法人士被採取強制措施


檢察院接獲廉政公署移交五名涉嫌以金錢或其他利益誘使他人簽署立法會選舉《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的人士,並已採用多項強制措施。

經廉政公署調查,有人為組成提名委員會參加第八屆立法會選舉,透過向他人提供金錢等利益的方式,誘使他人作出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的行為,其中一名嫌犯更涉嫌假冒他人簽署提名表,以圖從有意競選的嫌犯處獲得金錢報酬。

考慮到卷宗資料顯示存在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規定及處罰的“賄選罪”及《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經檢察院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決定對兩名主犯採用提供擔保金、定期報到、禁止離境及禁止接觸的強制措施,並對其餘三名嫌犯採用提供擔保金的強制措施。

檢察院呼籲市民應共同守護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廉潔,切勿為一時利益,作出與選舉相關的違法行為,否則,依法將被追究相應刑事責任,且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47條的規定,一旦判罪,因實施選舉的刑事不法行為而科處的徒刑,將不得暫緩執行或由其他刑罰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