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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失明人士和傷殘人士投票的說明


根據傳媒報導,有參選組別指稱上屆立法會選舉存在殘疾人士被強迫由當局指派人員陪同投票的事實。
選管會嚴正指出,法律並不允許以上情況之出現。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失明、明顯患病或屬傷殘的選民,如被執行委員會證實其不能作出投票所必需的行為,得由其本人選定另一名選民陪同投票,該選民應保證忠於該人的投票意向,且負起絕對保密的義務"。
因此,失明、明顯患病或屬傷殘的選民,可以自行選定一名其本人信任的選民陪同投票;如果該選民未能帶同另一名其信任的選民陪同其投票,經該選民要求,投票站執行委員會主席將為其指派一名選務工作人員並在副主席見證之下,按照選民的投票意向填劃選票;在此情況下,無論是由選民自行選定的其信任的一名陪同選民,又或由投票站執行委員會主席指派的陪同者和見證人,都必須忠於該名選民的投票意向,且負起絕對保密的義務,但是投票站執行委員會主席絕對不能強迫失明、明顯患病或屬傷殘的選民接受他人陪同投票。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為了協助失明、視障、老弱病殘、孕婦及手抱嬰兒的選民行使投票權,選管會已指示投票站的工作人員對其提供特別的關注和支援,投票站的工作人員亦將為相關選民提供輔助輪候服務。
如不能證實選民是否明顯失明、患有疾病或屬傷殘,執行委員會可依法要求選民在進行投票時提交由衛生局醫生發出的證明書,以證明其不能作出上條所指的行為;為協助各投票站執行委員會作出決定,投票當日衛生局將應選管會的要求,指定黑沙環衛生中心、筷子基衛生中心、塔石衛生中心和氹仔衛生中心在選舉日投票站運作期間提供必要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