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工務局日前舉辦“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業界交流會”,向檢驗實體介紹已開展的升降設備“必要改善” 工程預先通知程序,以及申請發出升降設備詳細登記資料的兩項便利措施,並就法律實施至今的相關實務內容與業界交流討論。
交流會於6月27日舉行,共邀請了十三家註冊檢驗實體約五十名從業人員報名參加,由土地工務局機電設施廳廳長吳永輝及機電設施廳多位工程師,向與會者介紹兩項便利措施,以及交流定期檢驗遇到的法律執行及技術問題,並提醒業界需注意和重視的事項等。
根據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及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規定,自法律生效日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須於三年內完成“必要改善”,倘逾期仍未完成,則定期檢驗改為每八個月一次,直至完成所有“必要改善”為止。土地工務局已推出“升降設備必要改善的工程預先通知”(下稱“通知”)措施,以快速通道形式加快審批效率。
升降設備詳細登記資料可網上申請
土地工務局並已推出“申請發出升降設備詳細登記資料”(E06)網上服務,透過線上方式提交及處理申請,便利業界。檢驗實體可透過“商社通”登入升降設備網上服務平台辦理,申請取得升降設備的技術資料、圖則、出廠合格證明文件等,以開展相應的檢驗工作。檢驗實體並可透過平台查閱處理進度、倘需補充的資料、下載已完成發出的相關電子文件及收據等。
交流會上,局方就檢驗實體以書面提交的查詢及個案情況,包括法律規定、升降設備檢驗過程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如相關定義、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等,與業界作深入交流及探討。局方期望檢驗實體與保養實體、責任人在升降設備的保養維護及檢驗過程中保持良好溝通,共同保障設備使用和運作安全,並會持續聽取社會及業界意見,不斷檢視和優化工作流程和提升效率。
根據法律,檢驗合格聲明書在檢驗結果確定合格後隨即發出,有效期為一年(如自法律生效日三年內未完成“必要改善”則為八個月)。鑑於法律實施已超過一年,現有檢驗合格聲明書已陸續到期,土地工務局提醒,升降設備責任人應留意檢驗合格聲明書的有效期,並於其有效期內聘請檢驗實體對升降設備進行定期檢驗,以取得相應之檢驗合格聲明書之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