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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客在酒店強姦新相識賭伴 終院維持3年3個月徒刑


甲於2023年9月26日入境澳門並入住某間酒店。同日下午,甲與丙因在該酒店的娛樂場同一賭桌賭博而結識。丙應甲的提議合資賭博,並與甲各出資10,000.00港元,最終輸掉10,000.00港元。當日22時許,丙向甲稱疲累,欲返回自己租住的酒店休息,於是表示要取回屬於丙的上述餘下之合賭資本即5,000.00港元籌碼,但甲不願返還,反而要求丙前往甲租住的酒店房間聊天。丙起初拒絕,但為了取回上述5,000.00港元籌碼,只好答應甲的要求,與甲一起前往酒店房間。兩人進入房間後,甲要求丙做其女朋友及睡在房間。丙拒絕甲的要求,惟甲重覆相似的要求兩至三次。丙多次拒絕後,甲突然用雙手捉住丙的兩手手腕,將丙壓在沙發上,其後更用力扯開丙的衣服,強吻丙的身體,不停撫摸丙的胸部,並用手指插入丙的下體反覆抽插。丙乘甲鬆懈之際用力推開甲,之後便立即慌忙逃離房間。甲的上述暴力行為導致丙上衣左側吊帶被扯斷,右鎖骨、雙臂及左手尾指拳骨位置有抓痕或紅印,雙上肢可見多處分散的瘀傷,約需要兩日時間康復。同日22時52分,頭髮凌亂的丙哭著快步離開房間並前往電梯等候區。甲緊隨阻止丙離開。電梯到達後,甲強行推丙進入電梯,並一直與丙說話,但丙沒有理會。當電梯抵達大堂樓層,丙立即離開電梯,而甲則尾隨其後並捉著其手臂,丙不斷掙脫,但仍被甲強行拉到大堂的沙發,甲仍一直強行觸碰丙,丙掙脫但不果,最終在娛樂場保安員介入下,甲才放開丙。其後,丙報警求助。檢察院對甲的行為提出控訴後將案件移送初級法院。經審理,初級法院裁定甲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強姦罪”,判處3年3個月徒刑,並向丙支付5,000.00港元的財產損害賠償和30,000.00澳門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甲不服上述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確認有關裁判,甲仍不服,針對中級法院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甲認為被上訴的裁判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及“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瑕疵,並請求對相關刑罰予以減刑和緩期執行。合議庭指出,通常而言,被告總是會攻擊被害人的證言,試圖找出其中細微的出入,並從中推斷出所謂不可補正的矛盾,以期最終得到無罪判決。在性犯罪中,由於情節的關係,證明犯罪的發生尤為困難,因為欠缺直接證據,一般情況下只有被告和被害人才清楚有關事實,甚至有時連鑒定檢查都是在很晚的時候才進行,那時已經沒有性侵行為留下的痕迹了。因此,只要被害人的陳述是合理的、可信的,並且與已查明的其他情節以及一般經驗法則相一致,而這些法則又是基於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所獲得的知識,那麼被害人的陳述就具有特別重要性。司法上的確切性不能與絕對確切性、物理確切性或數學確切性相混淆,而應是一種經驗、道德和歷史性的確切性。如果立法每當因可設想一種相反的假設便系統性地否定這種確切性,則罪大惡極者將逍遙法外,社會終將不可避免地陷入無序狀態。在本案,被上訴裁判就事實事宜所作的裁決是清晰、客觀且有條理的,它建立在符合邏輯的心證的基礎之上,並且在初級法院合議庭的理由說明部分以明確且令人信服的方式進行了充分的闡明。甲提出的異議是毫無根據的,所提出的質疑必然不能成立。合議庭繼續指出,上訴法院僅在確定處罰的程序中發現存在違反、錯誤適用或歪曲法律原則及規定時,才可介入變更刑罰,而在本案中,並未發現該情況。

綜上,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敗訴,確認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54/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