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文化產業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為進一步明確文化產業委員會在本地文化產業政策制定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參謀功能,及提升公共服務的素質與效率,並為配合特區政府“精兵簡政”的施政方針,重整委員會的架構,特區政府制訂了《文化產業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法規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撤銷秘書處及秘書長職位,改由文化產業基金向文化產業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
二、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獲任用的工作人員,藉合同附註的方式轉入文化產業基金,其職務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根據規定轉入文化產業基金的文化產業委員會人員以往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三、文化產業委員會的財產轉移文化產業基金管理,文化產業委員會的檔案、卷宗和文件均轉移文化產業基金。
草案建議自公佈後滿六十日起生效,以確保新舊兩個委員會能順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