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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文口譯(同聲傳譯及接續傳譯)

為市民及私人實體提供中葡文口譯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為確保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翻譯處有充裕的時間調配傳譯人員並做好準備工作,凡要求口譯服務的市民或私人實體應最少於活動舉行10天前提出申請。

辦理手續、所需文件及資料

致函行政公職局局長申請;或以傳真或電郵向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翻譯處申請。申請中須明確指出:

  1. 要求同聲傳譯還是接續傳譯;
  2. 要求以下哪種語言組合:
    1. 同聲傳譯:
      1. 廣東話/葡語
      2. 廣東話/普通話/葡語
      3. 廣東話/普通話;
    2. 接續傳譯:
      1. 廣東話/葡語
      2. 普通話/葡語
      3. 廣東話/普通話;
  3. 會議主題及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
  4.  預計的工作時間;
  5. 會議文稿及/或參考材料;
  6. 聯絡人姓名;
  7. 聯絡方式。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致函:行政公職局局長(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6樓)

傳真:(853)2832 2447

電郵:dal@safp.gov.mo


費用

同聲傳譯(按第69/89/M號法令第32/SAAEJ/97號批示)

每小時或以下澳門元240元;另付傳譯員出席費,首4小時或以下,每名澳門元1,410元,其後每小時或以下澳門元470元。

 

接續傳譯(按第23/94/M號法令第32/SAAEJ/97號批示)

辦公時間內提供服務:每小時或以下澳門元150元;

非辦公時間提供服務:每小時或以下澳門元150元,另付傳譯員的費用(出席費/超時補薪)。

附註:完成工作後,行政公職局將以公函通知有關費用的金額及付款方法。


審批/服務所需時間

2個工作天內回覆收到的私人實體中、葡文口譯服務申請是否受理 (服務承諾)

附註:

  1. 從行政公職局收到服務申請翌日起計。
  2. 倘申請時未遞交會議文稿及/或參考材料,最遲須在提供服務5日前補交,否則,行政公職局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查詢申請進度

聯絡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翻譯處(電話:(853)82919782;電郵:dal@safp.gov.mo


資料提供:行政公職局(SAFP)

最後更新時間:2023-12-29 18:42

公共行政事務 行政及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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