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為確保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翻譯處有充裕的時間調配傳譯人員並做好準備工作,凡要求口譯服務的公共部門應最少於活動舉行10天前提出申請。
附註:
1. 為更好滿足各部門需求和安排工作,申請一經受理則視為確定,任何變更(日期或服務內容)均須重新申請。
2. 活動文稿及/或參考資料最遲須在提供服務5日前提交,否則,即使申請已獲受理,行政公職局可拒絕提供服務。
辦理手續、所需文件及資料
公共部門致函行政公職局局長申請;或以傳真或以電郵向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翻譯處申請。申請中須明確指出:
- 要求同聲傳譯還是接續傳譯;
- 要求以下哪種語言組合:
- 同聲傳譯:
- 廣東話/葡語
- 廣東話/普通話/葡語
- 廣東話/普通話;
- 接續傳譯:
- 廣東話/葡語
- 普通話/葡語
- 廣東話/普通話;
- 同聲傳譯:
- 活動主題、日期、時間、地點和預計的工作時長;
- 活動文稿及/或參考材料;
- 聯絡人姓名和聯絡方式。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致函:行政公職局局長(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6樓)
傳真:(853)2832 2447
費用
同聲傳譯(按第69/89/M號法令及第32/SAAEJ/97號批示):
每項活動或每獨立場次的活動,每名傳譯員的出席費為:首4小時或以內,澳門元1,410元;其後每小時或以內,澳門元470元。具體收費按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計算。
接續傳譯(按第23/94/M號法令及第32/SAAEJ/97號批示) :
辦公時間內提供服務:免費;
非辦公時間提供服務:支付翻譯員的費用(出席費/超時補薪)。
附註:
1. 完成服務後,行政公職局將以公函通知有關費用的金額及付款方法。
2. 倘對收費存有疑問,請先向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翻譯處查詢。
3. 對於服務收費、活動場次劃分和傳譯形式,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翻譯處將視活動性質、場地和對象而定,且有最終決定權。
審批/服務所需時間
2個工作天內回覆收到的公共部門中、葡文口譯服務申請是否受理 (服務承諾)
附註:從行政公職局收到服務申請翌日起計。
查詢申請進度
聯絡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翻譯處(電話:(853)82919782;電郵:dal@safp.gov.mo)
公共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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