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繕立公證書

公司股之移轉公證書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欲透過公證署的“一站式”服務辦理股的轉讓及登記手續的公司股東,須親臨公證署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

  1. 已填妥的公司股之分割、移轉、合併及修改公司章程申請表;(可於各公證署服務點索取或於法務局網頁下載)
  2. 新舊股東和新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需修改公司章程,須遞交公司各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若新舊股東已婚,須遞交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及結婚證明文件副本;
  4. 若以受權人或法人代表身份簽署公證書,則須遞交證明其身份及權力的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如:授權書、會議記錄等);
  5. 在下列情況下須出示會議錄或其他有關文件:
    i)  須修改公司章程而部份股東未能出席簽署公證書;
    ii) 公司或股東放棄優先入股權,且未能出席簽署公證書。

二、新舊股東和新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其受權人或法人代表須帶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如期到公證署簽署上述公證書,同時繳納公證費用。

三、簽署上述公證書後,公證署將相關文件交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登記。

四、登記完成後,公證署以短訊形式通知申請人繳納商業登記手續費,以及領取有關登記的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第一公證署

地址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二樓

第二公證署

地址   :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三樓

海島公證署

地址   :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濠珀三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網上取籌及預約

遠程取籌及預約服務

註:市民可按法律規定使用優先接待服務,詳見登記公證機關優先接待指引準則

 

網上查證服務

公證查證平台


費用

  1. 簽契日向公證署繳交:1. 公證費用(立契費):手續費+印花稅+雜費
    手續費(a+b)

    a) 每份公證書:澳門元100元;
    b) 以所轉讓股的價值(就總價值中每澳門元1,000元或不足該金額的部分以澳門元1,000元計算),按以下方式計算所得總和的手續費:
    – 澳門元 50萬元或以下的部份乘 0.5%;
    – 澳門元 5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 100萬元的部份乘 0.4%;
    – 澳門元 10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200萬元的部份乘 0.3%;
    – 澳門元 20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 500萬元的部份乘 0.2%;
    – 澳門元 500萬元以上,超出的部份乘 0.1%。
    2.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以公司的資本額的半數(就總價值中每澳門元1,000元或不足該金額的部分以澳門元1,000元計算),按以下方式計算所得總和的手續費:
    – 澳門元 50萬元或以下的部份乘0.5%;
    – 澳門元 5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100萬元的部份乘0.4%;
    – 澳門元 10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200萬元的部份乘0.3%;
    – 澳門元 200萬元以上至澳門元500萬元的部份乘0.2%;
    – 澳門元 500萬元以上,超出的部份乘0.1%。
    印花稅(c+d)
    c) 每份公證書:澳門元100元(若行為價值不超過澳門元3萬元,則為澳門元20元);
    d) 所轉讓股的價值的0.5%
    雜費(e):公司股之轉讓公證書的證明(即副契)及倘需要的對財政局的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M/1格式上的簽名進行公證認定的手續費。

    註:費用可以現金、支票、本票、「政付通」及「非接觸式智能儲值電子錢包」所涵蓋的電子支付工具支付,若以支票或本票繳付,抬頭為辦理簽契的公證署的名稱,例如“第一公證署”。若以支票繳付,簽發日期不得超過支付前的三天,倘金額超過澳門元 5萬元,必須採用保付支票。

  2. 完成商業登記後,由公證署發送手機短訊通知,向公證署繳付以下商業登記手續費,以及領取相關登記的副本。
    每項登記:澳門元50元。
    倘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登記:
    不引致資本增加的公司章程修改的登記: 澳門元50元
    引致資本增加的公司章程修改的登記,按所增加的金額計算:
    1) 金額不超過澳門元10萬元:澳門元300元
    2) 金額超過澳門元10萬元至澳門元100萬元:澳門元1,000元
    3) 金額超過澳門元100萬元:澳門元3,000元

前往登記公證服務模擬計費系統,請按此

註:相關計算結果只供一般參考及說明用途,實際公證及登記的費用應以公證署及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所計算為準。

審批所需時間

公證署自接獲申請並文件齊全後,五個工作天內完成申請文件的審批,倘通過審批,將按照各公證署排期時間,約定利害關係人前來簽署公證書。

服務承諾:收到申請並文件齊全後,五個工作天內確定簽署公證書日期。

 

備註/申請須知

  • 採用以下任一身份證明文件,以證實訂立公證書行為人的身份:
    a)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包括居民身份證的電子標識);
    b) 葡萄牙共和國之國民認別證;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d)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實體所發出的駕駛執照;
    e) 由治安警察局發出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f)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權限當局所發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
    g) 護照。
  • 如股東為法人,須遞交該法人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如以現金方式支付轉讓股的價值超過澳門元 13萬元,須填寫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表格。(自然人/法人)
  • 所轉讓股的價值,如票面價及成交價有不同,以金額較高者計算公證書的費用。
  • 簽署股之移轉公證書後,公證書正本必須存於相關公證署內,其只可發出具法律效力的有關公證書的證明(俗稱副契)。
  • 如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更改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或公司地址時,利害關係人須持有關公證書的證明自行前往財政局填寫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M/1格式進行申報。
  • 登記公證服務的現場輪候情況,可於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現場輪候情況”系統,或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1. 網上查詢:進入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辦理進度查詢”系統,輸入申請日期及編號查詢;
  2. 致電相關公證署查詢;
  3. 電郵查詢;
  4.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法務局(DSAJ)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0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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