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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轉運活動准照之申請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凡擬進行轉運活動的企業需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申請從事轉運活動之准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無須親身辦理有關手續,但須遞交下列文件正本以作驗證:

  1. 申請書;
  2. 商業登記內公司董事、領導人或經理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即行為紙正本);(本局可代為申領,申請人只需向本局遞交代辦聲明書、身份證副本及申請證明書費用50澳門元);
  3. 銀行發出之存款證明書;
  4. 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之影印本。
    附註:根據  1月 29日第7/96/M號法令,及 6月 17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企業資本額不能少於 100萬澳門元;且其中最少半數已繳付,其餘將於最多 3年內繳付。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文件遞交

  1.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監管處
    地址: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2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附註:市民亦可前往任一經濟財政司範疇文件代收點遞交本服務的申請文件。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首次登記以交齊文件日計15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相關規範或要求

規範從事轉運活動 – 第7/96/M號法令〔1996年1月29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期第一組〕及第8/2005號行政法規〔2005年6月1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5期第一組〕

第 19/2016 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 28/2003 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2016年7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9期第一組〕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請透過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網站(申請者須先申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查詢有關申請手續進度


資料提供:經濟及科技發展局(DSEDT)

最後更新時間:2021-03-01 00:04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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