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中小企業在本澳經濟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對經濟發展及就業貢獻良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將扶助中小企業的發展列為長遠的施政方針。在2003年5月,為因應當時的社會經濟情況,特區政府推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提供免息的財務援助,以舒緩當時受SARS事件影響的商戶,並支持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及提升營運能力。
隨著本澳經濟環境不斷變化,為繼續有效及適當地扶助本地中小企業的發展,特區政府不斷完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分別於2006年、2009年、2012年、2017年、2020年、2024年及2026年對計劃的內容進行修訂,使中小企業在本澳經濟發展的同時,亦能得到相應的發展機會與支援,並增加企業營商的靈活性和彈性,進一步提供空間促進企業升級發展。
透過新修訂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商戶可獲得免息的財務援助,供企業購置營運所需設備;為營運場所進行翻新、裝修及擴充工程;訂立商業特許合同或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技術專用權或知識產權;進行宣傳及推廣活動;提升經營能力及競爭力;作為企業的營運資金;用於因受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導致經濟及財政出現困難的情況;或可將援助款項同時用於澳門及合作區所擴展經營的業務且屬上述的用途。
援助金額上限為澳門元六十萬元,援助款項最長可分十年攤還;對於已全部償還援助款項的合資格企業,特區政府更提供二次援助的機會。
服務物件及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所有要件的商業企業主,得以經營一所中小企業為由,提出援助款項的申請:
- 為稅務效力而在財政局登記營運最少滿2年;
-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須為澳門居民;法人商業企業主須由澳門居民持有超過50%的出資;
- 工作人員總數不超過100人(員工總數為經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經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規章》所規定的散工及僱員之總和);
- 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人;
- 非處於現行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拒絕申請的情況;
- 若申請二次援助款項,須已全部償還獲批給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及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的援助款項,且有良好還款紀錄;
- 倘商業企業主以擴展中小企業所經營的業務至合作區為由提出援助款項申請,尚須符合以下要件:
- 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須以其個人名義在合作區經營相關業務;
-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須透過在合作區設立的法人經營相關業務,且須持有其超過50%的出資。
附註:企業的東主或主要股東須為援助作個人擔保,並按法規要求提供指定數量的保證人。
査詢途徑
地點:
(1)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綜合接待中心: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2樓;
(2)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2號地下;
(3)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電話:(853) 2888 2088
傳真:(853) 2875 5011
WhatsApp & WeChat:6297 9762
執行部門及單位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中小企業服務處